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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职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通过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维护经济流转秩序和各种民事活动的顺利进行。但社会上不少人却对公证存有误区,认为自己可以随意申请公证,以为公证是“无所不能”的。公证的目的在于预防纠纷、维护权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因此,公证活动涉及专业法律知识,并不仅仅是“出张证明”“盖个章”这么简单。那么哪些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你知道吗?
公证法明确规定的:公证法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辨认、理解其行为的能力,更不具备承担自己行为所带来的责任及后果的能力。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监护人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利害关系在公证上是指某一公证事项会导致相关主体权利(或义务)的增加与减少的关系。判断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从所申请公证事项对当事人是否产生法律上的影响、是否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损益或变更或者申请人是否是法律文书所表明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或者受益人等方面进行判断。例如:侵权证据的保全公证、证人证言公证等。如果当事人与所申请的公证事项没有利害关系,则不能成为当事人。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公证员应当要求当事人向相关的机构做出鉴定申请,并根据鉴定结论做出公证。如果当事人要求公证机构直接对这些事项做出认定,进行公证,公证员应当拒绝。例如,对自然人无行为能力的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建筑物的质量鉴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抽样检验等。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是指当事人对所申请公证的事项意见不一致。例如,在申请财产赠与公证时,如果财产为共有财产,而共有人对赠与意见不一致的,也属于对所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若当事人之间就所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证明对象尚不确定,公证机构无法办理公证。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公证要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必须以当事人提供的真实的、合法的、充分的证据为依据,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据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是对这一义务的严重违反,因此,当事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即被公证机构拒证。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公证证明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事实是证据证明的事实,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充分,当证据不足时,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明材料,如果不能补充证明材料或拒绝补充证明材料,则事实处于真假难辨状态,不符合真实合法的要求,故应予以拒证。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是出具公证书的基本条件,如果实践中存在以下一些的情况:申请公证的事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申请公证的事项系当事人编造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被不恰当地夸大或缩小;申请公证的文书印鉴、盖章系当事人伪造、变造的;申请公证事项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在受胁迫、受欺诈或者他人乘其之危的情况下做出的等。公证员在查实后,不能办理公证。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所谓社会公德,是指社会的公共道德,它与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有一定的联系。公证机构在办证时应结合我国的文化价值及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对于违背社会公德的应予以拒证。例如,逃避法定赡养、抚养义务的赠与,偿还赌债的还(借)款协议等,当事人如果申请公证,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办理公证需要支付公证费,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自然人申请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减半缴纳或者免缴公证费。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不予以办理公证。
公证机构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业务的准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也是公证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公证的每一个步骤都必须是严谨、精确的,通过每一个公证机构、公证员,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公证质量,提高了公证的服务质量,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促进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是公证机构的义务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