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恋观的变化,离婚率越来越高,重组家庭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社会问题也各式各样,最典型的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问题。近日,三水公证处办理了一起特殊的继承公证案件,通过这个案例,三水公证处为你解答相关问题。
案情经过
李小姐年幼时,父母便已离婚,母亲带着李小姐改嫁给老李,李小姐自11岁起便由母亲与继父老李抚养成年,母亲与老李并没有生育子女,李小姐成年离家后,母亲与继父老李离婚。数年后继父在车祸中丧生,遗有一笔大额存款,李小姐遂向三水公证处申请办理继父老李存款遗产的继承权公证。
李小姐提供了母亲与继父老李的离婚判决书、老李的死亡事故赔偿民事判决书,判决书里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李小姐自小与母亲跟随老李生活,直到李小姐成年后其母亲才与老李离婚,李小姐与老李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可以作为老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李小姐提供的资料,并不足以办理上述继承公证案件,我处还需审查被继承人的全体法定继承人情况。公证人员得知李小姐是特意从外地回到三水处理继父的遗产,本着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原则,同时避免因证据材料不齐全导致的假证错证而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公证人员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向婚姻登记处核查老李的婚姻情况,安排外出核实小组下乡走访核实老李的子女、父母情况,向法院核实老李的死亡事故赔偿民事判决书,并积极引导当事人签订书面承诺(保证)。经多方核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相关风险后依法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在解决公证当事人实际困难的同时,将公证便民惠民原则贯穿办案始终。
案件解析
“对于继父母、继子女能否享有继承权,取决于他们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依据该款规定,只有在继子女是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情形下,其相互之间才成立拟制血亲,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相互间有继承权。”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本案中,李小姐11岁时便跟随母亲与继父老李共同生活,无论是生活还是学习教育,都由母亲与继父老李共同承担,即李小姐是受继父老李抚养教育的,他们之间成立拟制血亲,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李小姐成年后其母亲与老李离婚,那么李小姐与继父老李的“父女”关系是否解除?李小姐对老李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如果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法律未作规定,实践中在认定时要区分情形:……如果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成立拟制血亲,那么拟制血亲关系在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离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但继父母与成年继子女关系恶化,参照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规定,应认为双方可协议或诉讼解除……”(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本案中的李小姐自母亲与继父离婚后,并没有与继父协议或者诉讼解除他们之间的父女关系,即李小姐与继父老李之间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李小姐对继父老李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