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典型案例】“声明+委托”组合公证,助力当事人顺利办理法拍房产权

时间:2024-04-15 10:58:27  来源:吕梁市诚信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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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先生和张女士系一对离异夫妻,离婚时双方口头约定刘先生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通过阿里拍卖平台成功拍得的某处法拍房归刘先生所有,但离婚协议书未对该法拍房的归属作出书面约定。现刘先生欲委托他人办理该法拍房产权为自己单独所有,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刘先生提供原配偶张女士放弃对该法拍房中属于张女士的共有部分主张权利、同意归刘先生单独所有的声明公证,方可接受刘先生的单方委托公证。故刘先生和张女士一同来公证处咨询相关公证事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刘先生和张女士既没有关于该法拍房归刘先生单独所有的书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离婚时亦未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该法拍房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故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前述要求是为明确该法拍房归属,避免纠纷。

公证员了解上述情况后,审查了二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以及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通过人脸识别系统核验了双方的身份,通过公证行业行政和管理系统核查了二人的婚姻状态(处于离婚状态),通过刘先生本人刷脸登录支付宝账号、进入阿里拍卖平台查看成交记录核实了刘先生的法拍房购买事实以及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的真实性,在确认了张女士放弃对该法拍房中属于自己的共有部分主张权利并同意将该法拍房认定为刘先生个人单独所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之后,为张女士办理了声明公证,并依据该声明公证,为刘先生单独办理了用于办理法拍房产权的委托公证,“声明公证+委托公证”组合使用,助力刘先生顺利办理法拍房产权。

【案例意义】

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后,不允许变更或者补充约定。但很多男女在离婚时由于冲动、考虑不周等原因,未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共有财产分割进行约定,被相关部门要求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解决财产归属问题。离异夫妻一方通过办理声明书公证的方式放弃对共有财产主张权利,通过公证处固定其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自愿性,不仅能够及时明晰财产归属,有效解决离婚后遗症问题,还可以为相关部门办事提供依据,消除相关部门的疑虑,提高办事效率,真正体现公证预防纠纷的职能。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4)晋吕诚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张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张X于2024年X月X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右手食指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X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山西省吕梁市诚信公证处 

公 证 员                       

2024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