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通过继承取得的房产,离婚时配偶可以要求分割吗?

时间:2024-04-16 10:40:28  来源: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22年再婚,婚后二人争吵不断,因感情确已破裂,二人准备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然而,在起草离婚协议确定财产分割时双方产生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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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张先生因父母去世而通过继承取得了一套房产,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是2023年办理的。王女士认为,根据产权证上的时间,房子是她与张先生婚后取得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该房产应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权分得一半房产。而张先生则认为,房产是自己通过继承从父母那里取得的,且父母在他和王女士再婚前就均已过世,王女士没见过更没有照顾过他们二老,对于王女士要求分割该房产的要求,张先生表示无法接受。二人争论不休,于是便向石城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有话说

那么,继承取得的房产,离婚时配偶到底能不能要求分割呢?要解答该问题,不可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要看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如果被继承人所立遗嘱中明确表示遗嘱受益人继承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不作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则离婚时其配偶无权要求分割该财产。

其次,要看继承发生时继承人的婚姻状态。在法定继承或遗嘱中没有表示财产为遗嘱受益人个人所有的遗嘱继承中,如果继承发生时,继承人是未婚,则继承的财产仍为其个人财产,离婚时配偶无权要求分割该财产;如果继承发生时,继承人是已婚,则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配偶有权利要求分割该财产。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而非从办理继承手续时开始。继承手续通常指在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手续或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是确定的,而办理继承手续的时间则是不固定的。




那么,具体到张先生和王女士的情况,王女士是否有权利要求分割张先生从父母处继承取得的房产呢?

经与张先生和王女士沟通,公证员了解到:张先生的父母生前均无遗嘱,且张先生的父母均在张先生前一段婚姻结束后、与王女士再婚前去世。因此,张先生是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的房产,且继承发生时张先生是未婚状态,所以该继承取得的房产为张先生的个人财产,王女士与张先生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