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小讲堂 | 关于放弃继承这些你必须知道

时间:2024-04-17 16:52:29  来源: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

一、放弃继承不可附条件

近日,市民张某及其兄妹三人前来苏城公证处申请办理父母的房产继承公证。在认真审核材料并核对身份后,公证员按例对各位继承人分别进行了询问。其中,张某及其哥哥均表示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张某妹妹表示自愿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但是,张某妹妹要求在放弃继承的同时,指定自己放弃的份额由张某来继承,即张某继承父母遗产的三分之二,张某哥哥继承三分之一。

公证员指出,放弃继承是单方法律行为,非因欺诈、胁迫等原因,一经作出不可反悔,更为关键的是,放弃继承是无条件的。继承人在公证员面前应作出要求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人不得以转让继承权为条件放弃继承。一旦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在确认没有遗漏继承人后,遗产将由剩余的继承人共同继承。

微信图片_20211112091505

二、放弃继承≠不赡养老人

不久前,市民王某携带一份已签署的协议来到了苏城公证处,询问是否可以对协议内容进行公证。通过公证人员的详细询问后得知,王某父母均已年过八旬,目前居住在二老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中,王某一共兄弟姐妹三人,目前老人由他们三人轮流照顾。现兄妹三人就老人日常生活照料及老人名下房产达成如下协议:次子和女儿放弃继承老人的一切财产并不再承担赡养责任,由长子王某继承老人今后所有的财产并负责老人的生养死葬。

公证人员对此进行了法律解释,指出放弃继承一般是以遗产的存在为前提,由于王某的父母健在,他们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范畴。此外,成年子女依法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以放弃继承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任何关于放弃继承的协议都不得作为免除赡养义务的依据。

三、放弃继承的法律程序

放弃继承的主体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放弃继承并非简单的口头声明,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则默认为接受继承。为了确保放弃继承声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继承人通常需要在公证处办理公证,并提供相关的身份材料、财产凭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材料等文件。

综上所述,放弃继承是一个严肃的法律行为,需要继承人在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后,通过法定的程序来实施。继承人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认真考虑放弃继承的后果。为了确保放弃继承的有效性,建议在专业法律人士的指导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