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遗嘱承载着逝者的信任与嘱托,链接着财富的流动与传承,同时也有着严格的法定形式与要件。为此我们就来看看如何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以及实践中常见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
Part 01
我的财产我做主,我要订立一份遗嘱把财产留给我的猫,可以吗?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33条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可见在我国,国家、集体、组织、个人均可通过遗嘱继承财产。宠物在法律上是没有继承权的。这样的遗嘱也是无效的。
Part 02
订立遗嘱,是想怎么写就怎么写吗?
当然不行。
遗嘱的法定形式——订立遗嘱须规范,法定形式要遵守。
《民法典》继承编保留了原继承法的五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新增两种法定遗嘱形式,即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下面就上述遗嘱的法定形式和需要注意的问题予以展开和提示:
1.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问题:
(1)自书遗嘱的全部内容均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电脑打印,只能用笔书写。
(2)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自书遗嘱书写完毕后,遗嘱人须在遗嘱末尾亲笔写上自己的姓名。
常见无效情形举例:
①自书遗嘱末尾没有签名,只是在遗嘱开头书写“我叫张三”;
②遗嘱人具有书写能力,但自书遗嘱末尾没有签姓名,而是仅加盖名章或捺手印。
(3)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注明年、月、日。即年、月、日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常见无效情形举例:自书遗嘱末尾没有注明年、月、日,而是在遗嘱内容中书写为“我今天九十三岁了”。
(4)自书遗嘱中的涂改、增删部分效力问题。自书遗嘱尽量避免大面积的涂改与增删,遗嘱人应在涂改、增删的地方进行签名确认并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问题:
(1)代书人、见证人的资格
《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①代书遗嘱,见证人系某公司,遗嘱上加盖公司公章。该遗嘱是否有效?
只有自然人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为遗嘱见证是见证人通过亲身感知来证明遗嘱真实性,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具备感知能力,不具有见证人资格。
②何为“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可以根据个案情形判断。比如,代书遗嘱中,盲人作为见证人等。又如,录音录像遗嘱中,耳朵失聪人员作为见证人等。
③何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等,此外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也应视为有利害关系。
比如,小王与小张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小王作为债务人,欠小张100万未偿还。小王的父亲订立一份代书遗嘱,小王不能请小张作为见证人,因为小张作为小王的债权人,是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2)代书人、见证人的义务
订立代书遗嘱过程中,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代书人进行代书、见证人在场见证,上述三个行为要在时间上具有同步性,空间地点上具有同一性。司法实践中,涉及代书遗嘱的案件中,代书人、见证人作为证人出庭,陈述遗嘱订立过程。
比如,代书遗嘱的见证人贾某陈述,其未当场见证遗嘱订立的整个过程,那天他因为堵车来晚了一个小时。到了立遗嘱人家中,即由其家人拿出已经写好的遗嘱,贾某在遗嘱中的见证人处签字。贾某的见证不符合法律规定。
3.打印遗嘱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问题:
(1)由于打印字体与手写字体不同,难以通过笔迹鉴定方式确定真伪,不易确定事后是否修改更换,因此与传统纸质遗嘱不同的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名。
(2)打印遗嘱是以打印形式制作的遗嘱,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行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也就是说无论是由遗嘱人本人打印还是他人打印,均应认定为打印遗嘱,而不能因为打印人不同而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
(3)打印遗嘱与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均要求订立遗嘱与见证在时间上具有同步性,空间地点上具有同一性。
4.录音、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问题:
(1)记录姓名时,应当清晰说出自己的正式姓名,最好是念出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以便于确认身份。遗嘱人和见证人应按照一定的顺序,一次进行,确保陈述清晰、真实。
(2)记录肖像时,录像中的影像不能模糊,尤其是脸部图像需要清晰呈现出来。注意录音录像时,要保持一直录摄,即一镜到底,避免分成几段录制。
(3)记录年、月、日时,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必须在录音录像中记录。
5.口头遗嘱
《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需要注意的问题:
(1)前提条件是遗嘱人遇到了危急的情况(如突发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疾病等)。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订立口头遗嘱。
比如,当事人主张被继承人生前多次向家人或邻居说过去世后将遗产留给自己,是否为口头遗嘱?
不属于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和一般的日常聊天、谈话中所述的后世安排是有本质区别的。
(2)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并非直接无效,只有在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才无效。
6.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1139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需要注意的问题:
当数份不同形式的遗嘱真实性发生争议时,虽然公证遗嘱形式更严格、程序更严谨,但本质上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并无不同。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因此,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在存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完全按照立遗嘱的先后顺序确定立遗嘱人的最后真实意思;立遗嘱人也可以自由通过其他形式的遗嘱改变此前订立的公证遗嘱的内容。(此处请参看【公证普法】6种遗嘱形式,为何首选“公证遗嘱”?)
Part 03
哪类遗嘱还有“特殊时限”要求?
遗嘱除了必须符合上述法定形式外,还有一类遗嘱,有着特殊的“时限要求”。那就是通过遗嘱方式将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为遗赠。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受遗赠人通过遗嘱获得遗赠人的遗产,除了一份有效遗嘱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接受遗赠的时间限制: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这“六十日”的起算时间点是受遗赠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事实开始起算。此外这60日的时间在法律上是不变期间,不得中断、中止或者延长。
(2)应当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须明确,一般不能以默认的方式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