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一文读懂选择仲裁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重要性

时间:2021-04-21 14:48:02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企业知识产权合同,涵盖商标、专利、软件、技术等许可、转让合同,以及特许经营、软件研发、影视投资、采购、体育赛事转播许可等合同,还有植物新品种许可等。企业可根据自身所属行业的特殊性,将选择仲裁作为其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究其原因,在于仲裁在解决知识产权合同争议上所具备的一些特质和优势。

仲裁具有保密性

法院的审判开庭和裁判文书发布都是公开进行的,在涉密案件中,竞争对手可以据此获得准确可靠的竞争信息情况。

比如,在手机专利权人的收费标准问题上,南京中院某案件的判决书载明,“单模2G或3G移动终端产品中,中国专利包即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为0;单模4G移动终端产品中,中国专利包即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0.00225%;多模2G/3G/4G移动终端产品中,中国专利包即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为0.0018%。并且,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仅需就含有ZL200380102135.9专利技术方案的4G移动终端产品向被告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许可费率”,这将影响其他专利权人的报价以及与目标客户的谈判工作。

又比如,吸纳连锁加盟的特许经营企业必然不希望潜在加盟商看到自身陷入诉讼纠纷的情况,也不希望其商务条款因判决公开而公之于众;在竞争热播影视剧、畅销书、体育赛事转播权等重大项目的问题上,价款、费率增减模式和合同周期等都是十分敏感的商业机密。因此,从保护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涉及重大知识产权的合同宜首选仲裁。

仲裁审理周期相对较短

仲裁的主要特点之一是一裁终局,相较诉讼而言,争议解决期限上有明显优势,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当事人后续商业计划的安排有重大意义。反之,陷入冗长繁杂的纠纷拉锯,将可能导致“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局面。

我国现有知识产权仲裁案例中,娃哈哈集团与达能合资公司的商标争议仲裁案、广药集团的王老吉商标与加多宝公司的商标合同仲裁案,都在较短时间内终结了商标权属争议。而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后续的侵权诉讼持续多年,如历经全部诉讼程序,可能需时甚长,在此期间,竞争市场状况则瞬息万变。可见,商标合同纠纷中,耗时过长的争议解决将使得当事人的商标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的权利状态。同样的,专利许可诉讼中,纠纷处理周期过长可能导致专利在此期间被认定无效,但仲裁裁决往往能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作出。由上,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动选择仲裁在快速解决纠纷的问题上的突出效果可见一斑。

裁决结果稳定性强

知识产权案件基于其极强的专业性,往往争议很大,一审二审到再审阶段,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和理由都不同的情况并不罕见。如上所述,仲裁的裁决是一裁终局的,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况虽偶有发生,但绝大部分仲裁案件的裁决能顺利通过司法审查。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应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才能作出,这一制度很好地维护了仲裁公信力,裁决不会轻易被撤销,符合仲裁迅速解决争议的效率原则。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发挥专家断案优势

仲裁员是由行业内的专业人士担任的,包括律师、退休法官、企业高层、专家学者等,仲裁员的专业背景各异,职业经历丰富,能够充分发挥专家断案的专业优势。同时,仲裁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考虑法律问题的同时,往往会结合行业情况、商业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审理思维更贴近商业思维。举例来说,在笔者参与裁决的一个云计算合同纠纷案中,经当事人提交参考和仲裁庭主动检索发现,法院在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上,支持的金额大多不高,理由多是认为当事人无法证明数据的价值和损失金额。但该案中,仲裁庭经合议认为,不认可网络企业的数据价值是不符合当代现实实际情况的,结合案件中人为删除数据的过错情况以及恢复重建成本等证据,仲裁庭最终支持了申请人的部分请求,裁决的赔偿金额超过百万,高于法院类案的赔偿金额,但也驳回了当事人过高的索赔请求。

在业内享有威望的仲裁员作出的裁决,往往具有较强的说服力,这与仲裁制度自始就是由部落有威望的长老作出裁决是一脉相承的。并且,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仲裁机构的公正性关系到当事人的选择,因此,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选择形成一种无形的监督,更能督促仲裁机构保障其专业性和公正性。

仲裁具有较高的国际认可度

我国企业在国际纠纷中,往往基于外方的坚持而迁就选择境外仲裁机构。但近年来,境内仲裁机构发展迅猛,选聘的仲裁员不乏国际上各领域的顶尖专业人士,其专业性和公正性不亚于境外仲裁机构,而纠纷解决的成本则大大低于境外仲裁。由于很多境外仲裁机构都支持律师、仲裁员计时收费,甚至可能会出现裁决赔偿金额大大高于争议金额的情况,在某不予承认执行的境外机构裁决中,当事人的争议金额为几百万美元,而裁决结果中,各种律师费、仲裁员费用、违约金等合计高达几千万美元,几近为前者的十倍。因此,在涉外合同中,当事人应力争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声誉较好的境内机构进行仲裁,以避免选择境外仲裁机构后因不熟悉其法律制度而支付高昂的法律成本,还容易面临败诉的风险。

此外,国际争议中,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便捷性大大优于申请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涉外案件的法院判决文书,需要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对方当事人,程序繁复,耗时漫长。而签署纽约公约的168个缔约国都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因此,订立国际知识产权合同时,考虑到送达时间和承认裁判结果等问题,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也是一种重要途径。

作者:刘春泉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