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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不动产租赁市场纠纷频发,违约情况较多,主要表现为租赁期限内或届满时,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租金或拒绝腾出房屋时,出租人欲收回房屋,但承租人要么联系不上,玩起了“消失”,要么,对此置之不理,不愿配合搬出房屋内物品。
在此类情况下,有的出租人选择通过私自“撬锁”收回房屋,这很有可能侵犯承租人的财产权和隐私权,给出租人带来“意外”的法律风险;也有的出租人选择寻求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时间长、花费多,对出租方不是最优解。
遇到租赁方面的纠纷和矛盾,公证员建议: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公证
公证员可以代为起草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承租人不按期支付租金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出租人经过一定的催告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单方收回房屋”。
如果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先就其履行催告义务的过程申办保全证据公证。经催告后,承租人依然不履行义务的,出租人就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清理物品,收回房屋,达到高效维权的目的;
办理赋予该租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在合同中,承租人要求承租人作出“如不按期支付租金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如果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或有其他违约情况时,出租人可以依据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然后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再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
总之,为了防范租赁风险,特别是涉及租赁房屋面积大、期限长、标的高的租赁合同,办理公证显得很有必要。通过“合同公证+赋强公证+保全证据公证”综合公证法律服务的方式,可以高效、快捷、低成本地解决租赁纠纷,保障出租人的合同权益。
租赁合同赋强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对租赁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租赁合同义务时,出租人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凭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保全证据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