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2022-2024年深圳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一)

时间:2025-02-05 15:35:15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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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部署,近年来,深圳法院始终坚持以高质量审判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不断完善当事人协议管辖、域外法适用、规则衔接以及跨境纠纷多元化解等方面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机制。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司法水平,现发布深圳法院2022-2024年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港澳居民协议约定内地法院管辖法院适用澳门法裁判——袁某与蔡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袁某为澳门特区居民,蔡某为香港特区居民。袁某向蔡某出借资金人民币35万元,蔡某出具《借条》,确认收到袁某出借的人民币35万元,借期15天,月利率1%,如到期未还清按月利率1.2%计付逾期利息,并约定因该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提交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后因蔡某未依约还款,袁某将蔡某诉至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袁某与蔡某未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履行义务最能体现民间借贷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为出借人,本案出借人即袁某的经常居所地在澳门,故本案可适用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袁某向蔡某出借人民币35万元,蔡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已违反了澳门《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的合同应切实履行之义务以及第一千零七十条规定的返还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蔡某应偿还袁某借款本金35万元。根据澳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澳门法上允许约定的最高利率为法定利率的三倍,即年利率29.25%,否则构成暴利,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约定的借期内利率为月利率1%,逾期利率为1.2%,未超过澳门法上允许约定的最高利率。故法院对袁某主张的利息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2023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取消了实际联系的协议管辖要求,明确涉外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法院管辖,本案正是参照该法条立法精神处理的典型案例。允许港澳居民在争议发生前约定相关纠纷由内地法院管辖,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内地法院平等保护、宽容开放的司法态度。另外,该案适用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处理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也进一步展示了深圳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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