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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成某公司与买某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尊重香港公司选择管辖法院与准据法的合意基本案情香港买某好公司向香港成某公司采购婴儿奶粉和儿童辅食,双方于2018年4月至9月期间在广州市签订了4份销售合同,约定相关争议在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广州法院解决,案涉协议适用内地法律。成某公司称其已经交付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要求买某好公司支付货款,买某好公司则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对方未完全交付等理由拒付货款。成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买某好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案涉合同约定,一审法院对案涉纠纷具有管辖权,本案应适用内地法律,并判令买某好公司向成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买某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买某好公司、成某公司均为香港公司,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争议由内地法院管辖并适用内地法律,一审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确定管辖权,并以内地法律作为解决本案实体争议的准据法,处理正确。根据现有证据,成某公司已交付全部货物,且无证据证明案涉货物存在买某好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买某好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及利息,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香港公司共同选择将跨境商事纠纷提交内地法院管辖,并约定适用内地法律解决争议,体现香港商事主体对内地法治的认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