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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斌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民商事判决案——广东法院首次适用新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民商事判决
基本案情
内地居民陈某斌因与湖北神某公司、香港神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香港提起民事诉讼,香港法院于2024年7月26日判决湖北神某公司、香港神某公司向陈某斌支付租金、投资款及相应利息、诉讼费。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该公司在佛山有财产,2024年10月11日,陈某斌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上述民商事判决,湖北神某公司、香港神某公司对上述申请无异议。
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民商事判决属于《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新安排)施行后香港法院作出的生效民商事判决,该判决不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与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新安排关于内地法院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所作民商事判决的各项条件,遂裁定认可和执行上述民商事判决。
典型意义
广东法院首次适用新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民商事判决,实现民商事判决的异地“流通”,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既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