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2024年宁波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典型案例(一)

时间:2025-03-17 15:43:44  来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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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宁波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两周年之际,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2024年宁波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包括了宁波中院唐学兵院长主审的适用《纽约公约》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仲裁裁决案件,涉及域外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涉外买卖合同相关法律适用等热点问题,通过归纳争议焦点,阐明裁判思路,提炼典型意义,进一步强化以案释法。

案例1

积极打造仲裁友好型城市

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法益

新加坡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新加坡某公司以宁波某公司未履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所作仲裁裁决为由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宁波某公司则认为其未授权W律师参与该仲裁且仲裁庭未有效送达,导致其未收到有关仲裁的适当通知进而未能参与仲裁发表意见。

【裁判结果】

宁波中院认为,中国与新加坡均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案涉仲裁不违反中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故本案应适用《纽约公约》审查。宁波某公司虽未向SIAC提交其委托W律师的书面授权文件,但仲裁过程显示W律师明确其代表宁波某公司参与仲裁,提供了宁波某公司相关信息,并在仲裁庭向宁波某公司邮箱发送通知后对其进行回复。上述情形表明W律师具备代表宁波某公司的权利外观,SIAC据此认定W律师代表宁波某公司参与仲裁,不违反《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规定。同时,SIAC通过邮件发送仲裁通知,符合《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规定,属于有效送达。SIACW律师发送的电子邮件应视为对宁波某公司的适当通知,W律师参与仲裁程序并陈述意见的效力亦应及于该公司。即本案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项规定的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案涉仲裁裁决亦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裁决事项依照中国法律属于不可仲裁事项,承认或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中国的公共政策”的情形。遂裁定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

本案由宁波中院唐学兵院长任审判长,是宁波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以来,首例适用《纽约公约》裁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本案践行了宁波中院善意履行公约义务的立场,体现了宁波中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给予司法支持和协助的力度,彰显了宁波中院依法保障共建“一带一路”、积极打造仲裁友好型法治环境的担当与作为。本案相关报道被SIAC全文转载,受到国内外仲裁届的广泛关注。

【案例索引】

案号:(2024)浙02协外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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