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2024年宁波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典型案例(五)

时间:2025-03-18 09:49:52  来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

今天,在宁波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两周年之际,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2024年宁波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包括了宁波中院唐学兵院长主审的适用《纽约公约》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仲裁裁决案件,涉及域外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涉外买卖合同相关法律适用等热点问题,通过归纳争议焦点,阐明裁判思路,提炼典型意义,进一步强化以案释法。

案例5

准予先行处置临期进口货物

准确判定逾期提货违约责任

浙江某公司与陕西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浙江某公司与陕西某公司签订《甜羊乳清粉战略合作协议》,约定浙江某公司从欧洲采购甜羊乳清粉2000吨出售给陕西某公司。2022年9月,浙江某公司按照陕西某公司指示向西班牙进口360吨货物,并全额支付了货款。2023年2月,货物入境后,陕西某公司确认样品合格。然因市场不景气,陕西某公司未按约提货,屡次延迟提货后违约。由于案涉360吨货物临近质保期,且在另案中因浙江某公司欠付款项被宁波乙公司申请查封了案涉货物,为减少损失,北仑法院组织各方搁置争议,准予各方寻找买家先行处置案涉货物。后案涉货物以原价的五折出售,浙江某公司与宁波乙公司另案达成调解并付款。浙江某公司因此产生差价损失、仓储费损失等,起诉要求陕西某公司赔偿损失1130万元。

【裁判结果】

北仑法院认为,陕西某公司由于市场及库存原因未履行《甜羊乳清粉战略合作协议》,在浙江某公司发函通知后亦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由于案涉360吨货物临近质保期,为减少各方损失,法院准予各方另行寻找买家先行处置货物。浙江某公司向陕西某公司发送《通知书》告知了相应后果,但陕西Y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浙江某公司因处置货物产生差价、仓储费、利息等损失应由陕西某公司赔偿。北仑法院判决陕西某公司赔偿浙江某公司损失640余万元。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买受人确认入境货物品质合格即应按约提货,买受人逾期提货导致货物临近保质期,为减少损失,法院准予各方先行处置货物产生的差价、仓储费、利息等损失应由买受人赔偿。宁波法院审理中主动作为,能动司法,准予关联案件的各方寻找买家先行处置临期货物,降低了各方损失,推动了纠纷的化解。该判决有助于规范合同履行行为,提醒交易各方合理应对货物价值贬损,减少因市场波动等原因导致的违约风险。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2023)浙0206民初3627号

二审案号:(2024)浙02民终2172号

2019040359695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