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2024年宁波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典型案例(七)

时间:2025-03-18 09:52:57  来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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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宁波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两周年之际,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2024年宁波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包括了宁波中院唐学兵院长主审的适用《纽约公约》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仲裁裁决案件,涉及域外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涉外买卖合同相关法律适用等热点问题,通过归纳争议焦点,阐明裁判思路,提炼典型意义,进一步强化以案释法。

案例7

诉前查明台湾地区法律 明确法人诉讼资格

王某诉台湾地区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宁波某公司系独资企业,股东为台湾地区某公司。宁波某公司实际由台湾地区居民王某管理,故台湾地区某公司与王某于20234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台湾地区某公司在宁波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王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上述股权转让变更。后因王某和台湾地区某公司均无力根据税务管理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所须缴纳的税款,王某向余姚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台湾地区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处理结果】

在诉前阶段,余姚法院发现证据反映台湾地区某公司在台湾地区进行过公司解散登记,本案诉讼主体存在台湾地区某公司是否已终止的问题。当事人在法官的指导下,自行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域外法查明中心就台湾地区某公司“台湾地区法人是否仍未终止”问题进行查明。该中心分析认为:台湾地区公司权利能力(法人人格)终于清算完结,原则上不因解散而有所变更;台湾地区公司到法院参加诉讼、签订调解协议、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收回股权等属于公司“清算范围内”之行为。余姚法院采纳上述意见,在诉前阶段对双方当事人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意思表示予以确认,并出具了调解书。

【典型意义】

域外法查明是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关键环节。本案系宁波地区首例在诉前阶段由当事人在法院指导下自行委托域外法查明机构提供法律意见书的案件,相关意见获得法院认可并适用,最终促成案件在诉前阶段成功化解。案后余姚法院主动与行政部门进行对接,建议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准确界定台湾地区登记解散的法人的相关权利能力,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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