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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9⽉27⽇,天某财富有限公司所属的“某⻛”轮(巴拿⻢籍油轮),在⻢六甲海峡追越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某船舶公司)所属的“某娅”轮(利⽐⾥亚籍集装箱轮)过程中,因“某⻛”轮舵机故障并操纵不当,导致两轮发⽣碰撞。2022年12⽉,环某船舶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扣押正在宁波⾈⼭港维修的“某⻛”轮,并于2023年1⽉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某财富有限公司赔偿船体损失、船期损失等合计⼈⺠币58108824.77元及利息。天某财富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环某船舶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币38115057.62元及利息。宁波海事法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庭审中,原告、被告⼀致选择适⽤中国法律。
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适⽤中国法律对案件进⾏审理,并于2024年2⽉7⽇作出(2023)浙72⺠初314号⺠事判决:⼀、天某财富有限公司赔偿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损失⼈⺠币37182079.93元;⼆、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天某财富有限公司损失⼈⺠币3094472.96元;三、上述两项相抵,天某财富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效之⽇起⼗⽇内赔偿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损失⼈⺠币34087606.97元及利息损失;四、天某财富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效之⽇起⼗⽇内向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付诉前保全申请费⼈⺠币4500元;五、驳回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天某财富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审宣判后,双⽅当事⼈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法律效⼒,且天某财富有限公司已经主动履⾏判决义务。
裁判理由
本案系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宁波海事法院根据环某船舶公司的申请,依据《中华⼈⺠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相关规定扣押了“某⻛”轮。该法第⼗九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执⾏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采取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环某船舶公司据此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宁波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华⼈⺠共和国海商法》第⼆百七⼗三条第⼀款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侵权⾏为地法律。”涉外⺠事关系法律适⽤法第四⼗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侵权⾏为地法律,但当事⼈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为发⽣后,当事⼈协议选择适⽤法律的,按照其协议。”虽然海商法作为特别法,没有明确规定船舶碰撞纠纷当事⼈可以选择适⽤法律,但涉外⺠事关系法律适⽤法对当事⼈选择侵权责任适⽤的法律作了明确规定。故船舶碰撞纠纷当事⼈选择适⽤法律并不属于选择⽆效的情形。就本案⽽⾔,双⽅当事⼈均系在⻢绍尔群岛共和国注册的公司,案涉两船船籍国分别为巴拿⻢和利⽐⾥亚。庭审中,原告、被告⼀致提出本案侵权责任纠纷适⽤中国法律。由于涉外⺠事关系法律适⽤法已对当事⼈协议选择侵权责任适⽤法律作了明确规定,故应当认定本案原告、被告双⽅适⽤中国法律的选择有效。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共和国涉外⺠事关系法律适⽤法》第四⼗四条的规定,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当事⼈在船舶碰撞事故发⽣后协议选择适⽤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确定纠纷适⽤的准据法。
法律意义
这起案件对指引外国航运企业选择中国法院管辖并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具有规则引领意义,展现了宁波海事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担当作为,充分彰显中国海事司法专业权威和公正高效,是海事司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作出的深度探索与创新实践,为社会主体提供了重要的行为指引和价值引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