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福田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一)

时间:2025-04-01 15:25:04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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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持续优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致力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全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154宗,妥善解决了发生在跨境电商、进出口活动、经销代理、保税维修、科技创新等领域的新型知识产权争议,充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发展动能。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判尺度、加强法治宣传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司法之力助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现选取一批案例予以公布。

1小某公司等诉依某商行确认不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针对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发起投诉,应当尽谨慎注意义务,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行使权利,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属于对权利的滥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判断投诉行为是否属于恶意应当坚持主客观要件相结合的标准,主观上以通知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来进行判断,客观上应结合案情判断投诉人的投诉是否存在不当动机以及是否导致损害竞争对手利益而使自身获利的后果。

案情简介

小某公司系在中国香港注册成立的一家香港公司,同时也是圈某某公司、冠某某公司的关联公司。上述小某公司系其自有品牌“Do***”背包的设计、生产、销售公司。自该品牌创设以来小某公司就以“P*** Y*** D***”作为品牌理念和宗旨,且在产品上长期使用了相关图文标识。

依某商行从案外关联公司处受让取得涉案第5***3号及第3***0号等文字注册商标,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上述商标在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动物皮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予以无效宣告。但依某商行仍以上述注册商标为权利基础,在各大电商平台针对小某公司经营的店铺进行累计十多次涉及数百条商品链接的商标侵权投诉,导致小某公司涉案商品链接被下架删除。

小某公司收到投诉后即向平台发出反通知,主张不构成侵权,并又督促依某商行及时行使诉权,但依某商行截止小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并未就其主张的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故三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判令三公司的行为不侵害第5***3号、第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诉请判令依某商行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小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并刊登声明,消除对小某公司造成的影响等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小某公司在先使用的相关图文商标标识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且依某商行赖以维权的涉案商标仅在部分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被宣告无效。故法院判决认定小某公司在背包商品使用的图文标识,不构成对依某商行持有的第5***3号、第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同时依某商行针对小某公司店铺进行的多轮投诉,在平台作出申诉审核通过的反馈之后,既不及时撤回也不进一步完善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反而故意反复提交错误通知,阻挠小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侵害小某公司合法的经营权,明显未对其投诉行为是否会损害小某公司合法权益尽善意、审慎的注意义务,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确认三公司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不侵害第5***3号、第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某商行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00,000元;驳回小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保护企业依法正常经营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随着互联网平台交易规模不断攀升,在电商领域出现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恶意投诉行为,即部分权利人打着维权口号,但未采取合法合规合理的维权措施,而是恶意向平台发出错误通知进行维权,不仅严重扰乱他人经营活动,而且破坏了平台内的正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精准界定商标权边界,对依某商行以维权之名行恶意竞争之实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彰显了对民营企业守法经营的尊重和保护,为民营企业专注经营、安心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亦对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竞争、规范维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与此同时,本案作为香港企业的小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其品牌和标识经多年深耕已在内地和香港形成一定市场影响力。然而,依某商行及关联公司非但没有合理避让,反而将小某公司的品牌名称及部分商标进行拆解注册为文字商标后对小某公司进行投诉,具有明显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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