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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持续优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致力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全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154宗,妥善解决了发生在跨境电商、进出口活动、经销代理、保税维修、科技创新等领域的新型知识产权争议,充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发展动能。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判尺度、加强法治宣传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司法之力助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现选取一批案例予以公布。
2苹某公司诉鼎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二手手机进行维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该维修或翻新行为是否获得相关授权;
二、维修的部件是否使得原商品发生实质性改变;
三、是否有区分维修品和新品的标识。若维修后产品已非产品的原初状态又未附加区分标识,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简介
苹某公司是某系列商标的注册人。鼎某公司于2022年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成立,主要从事手机及通讯电子产品的组装、测试、维修。2023年3月28日,皇岗海关向苹某公司发出确权通知书,认为鼎某公司以保税维修方式申报出口至香港的手机等涉嫌侵害苹某公司的商标注册专用权。苹某公司经鉴定后发现,涉案500台手机均含有非苹某公司授权生产的假冒苹某公司的商标的零部件(包括假冒后盖及/或假冒电池等)。苹某公司据此主张鼎某公司出口假冒苹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鼎某公司辩称,首先,其具有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资质,并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无违法或违规情形。其次,苹某公司的关联公司授权闪某公司维修苹某公司产品,鼎某公司经闪某公司授权,亦具有维修苹某公司产品的权限。再次,涉案手机的维修委托方为星某公司,星某公司与鼎某公司签署《手机维修合同》,委托其进行手机维修,配件亦均由星某公司提供,其仅按要求维修手机,包括部分更换后盖、部分更换显示屏及清洗摄像头,没有拆解主要部件,也没有更换电池。最后,其在从事维修业务过程中,无法辨识涉案手机后盖是否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配件,已尽谨慎审查义务。
经审查,上述手机后盖上均有相关标识。苹某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附件中对涉案500台手机的鉴定结果进行逐一列明,经统计,其中299台含有带有无序列号的假冒后盖,201台含有带有无效序列号的假冒后盖及电池,鉴定结论为该等后盖及电池与正品产品存在实质性差别,属于假冒产品。
根据鼎某公司与星某公司签订的《手机维修合同》,双方仅约定星某公司委托鼎某公司维修手机,由星某公司提供手机及需要更换的配件,但合同并未载明具体需要维修的手机批次、型号、数量等信息。
根据鼎某公司与案外人闪某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及《闪某提供商服务手册》,证实闪某公司获得了苹某产品独立维修商的特许经营加盟的资格授权,鼎某公司作为加盟闪某公司的独立维修商,有权使用闪某内部系统,能够获得关于产品、维修、服务、拆卸、故障诊断和诊断程序的信息及工具。但合同载明,加盟商不得以“闪某”名义或“苹某授权服务商”等名义对外从事任何经营性行为,不得出售或使用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配附件及其他产品。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鼎某公司辩称其系受星某公司委托进行维修,又称星某公司未交付书面的检测说明,但该情况无证据佐证,即便属实,也与保税维修业务的规范性管理要求明显不符。且根据鼎某公司与闪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其从事特许经营的维修业务时,应当使用由闪某公司统一提供的电子产品。
本案中,被控侵权手机配件并非由闪某公司供应,鼎某公司亦未能证明其在本案中涉及的维修活动已严格按照加盟合同的要求对涉案手机及配件进行检测、诊断。可见,鼎某公司的行为既不符合海关总署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的规范管理要求,也未按照其与闪某公司签订的合同要求进行,故鼎某公司辩称其从事的系合法的保税维修业务,与事实不符。因鼎某公司为涉案手机更换后盖、电池的行为,有别于使原件局部受损功能恢复的维修行为,其使用的配件并非苹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该维修行为已经实质上改变了正品的正常状态及原有的品质,但未进行任何区分性的标识,已经破坏了商标与商标权人之间的固有联系,构成商标侵权。
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涉案手机数量及货值、维权开支等因素,酌定鼎某公司赔偿苹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典型意义
保税维修作为一种特定的维修业务,其不能成为商标合理使用的当然理由,如果维修行为已经对原商品进行了实质性改变而又未标明维修信息,则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涉及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行政与司法程序的相互衔接。本案裁判有效处置了行政程序中难以规制的市场不当行为,既为新型产业下的市场经营行为划定法治边界,亦妥善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为营商环境优化提供了司法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