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福田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七)

时间:2025-04-03 15:32:15  来源: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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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持续优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致力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全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154宗,妥善解决了发生在跨境电商、进出口活动、经销代理、保税维修、科技创新等领域的新型知识产权争议,充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发展动能。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判尺度、加强法治宣传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司法之力助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现选取一批案例予以公布。

7张某诉亚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亚某公司等诉张某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

裁判要旨

作品登记证书不能替代司法对作品独创性的实质性审查,以常见的简单图形、通用设计、文字描述等元素构成的图案,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经营者滥用作品登记制度,利用平台投诉机制反复投诉竞争对手,主观恶意明显,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张某持有多份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图样均为不同功能健康护理产品的外包装设计图样。张某通过自己设立公司或授权其他公司在某网购平台开设多个店铺从事跨境电商业务,销售多款健康护理产品,店铺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与其作品登记证书的图样基本一致。亚某公司等系从事跨境电商贸易的企业,主要通过在某网购平台开设店铺销售不同功能的健康护理产品。

20233月起,张某及其公司以亚某公司等多个店铺侵害著作权为由,在某网购平台先后发起数十起投诉,同时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要求亚某公司等停止侵权,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向其支付赔偿金。

张某发起的多起投诉及诉讼,导致亚某公司等开设的店铺数十款产品被下架,且店铺被平台处罚扣分。亚某公司等遂向法院提起5宗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要求张某等停止恶意诉讼、恶意投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提交作品登记证书主张其享有著作权,但对作品的创作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日期前后陈述不一,也未能展示或提交作品创作底稿。经查明,张某主张保护的作品由产品名称、功效描述等文字和部分图案、产品外观形状图样构成,虽然张某在元素编排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个性化选择和排列组合,但难以评价达到了一定的创作高度,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要求,张某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理由不成立,遂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亚某公司等提起的5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根据上述生效判决组织双方调解并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某对亚某公司等进行赔偿后,亚某公司等撤回5案起诉。

典型意义

该批案件以司法审查刺破形式登记面纱,将滥用作品登记制度投诉竞争对手的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范畴,通过司法裁判传递创新受保护、投机必追责的信号,引导企业投入真实创新而非碰瓷维权,既防止伪权利异化为竞争工具,又在一定程度上为平台治理和行业自律提供了参考规则。该批案件的联动化解,不仅在于个案纠纷解决,更在于从司法层面厘清知识产权保护与权利滥用的边界,有利于构筑诚信竞争生态,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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