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法考(司法考试) 民法 最新最全主观题押题案例二

时间:2020-11-12 09:33:40  来源:  点击:0

民法    王力争【案情】案例二

 

甲女、乙男经人介绍相恋结婚。婚后,甲发现乙在外面花钱大手大脚,遂与乙签订一份协议(号协议),约定家庭支出一次性超过 2 千元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决定。双方生育一子小乙。现双方因感情不和签订了离婚协议(2  号协议),并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甲离婚后独自照顾孩子较为辛苦,遂与陈某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约定陈某为甲提供家政服务,甲在合同签订后即支付了费用,但陈某一直未提供该服务。甲找到崔某完成了家政服务,为此花费了一定的费用。

甲从李某、徐某处各借款 20 万元,丙对李某的债权提供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丙的保证方式。其后,李某从甲处购买汽车一部,价值 15 万元。现上述债权均已到期。甲与徐某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甲按月支付利息,还款期为 15 日。甲于 15 日向徐某还款时,徐某一直未接受,直到 8 15 日,徐某方接受了甲的还款。

甲将手中的另一部汽车出售给吴某,价值8万元,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不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他人。其后,甲将其债权转让给知情的唐某,通知了吴某。其后,吴某将其债权转让给不知情的赵某,通知了甲。

乙所在的辉煌公司向远大银行借款 3000 万元,借期一年。为担保上述债务,辉煌公司、远大银行、文某订立《动产流动质押协议》,主要条款如下:(1)文某受辉煌公司的委托监管辉煌公司现有钢材(价值 3800 万元)以及将来取得的钢材,为远大银行设立动产流动质押。(2)质押期间,如果辉煌公司因经营需要对外出售钢材时,由远大银行根据情况向文某签发提货单,由文某根据提货单上载明的货物数量向辉煌公司放货。(3)文某必须确保所监管的钢材价值在 3600 万元以上。

 

【问题】

1. 甲、乙所签订的号协议效力如何?如果乙为小乙在网上学习方便而擅自从不知情的

张某处购买价值 3000 元电脑一台,张某可否请求甲支付该笔费用?为什么?

2. 婚姻登记机关应否当场发给离婚证?为什么?

3. 陈某未履行提供家政服务的义务,甲可否诉请法院强制执行?甲可否要求陈某承担其向崔某支付的费用?为什么?

4. 李某要求丙承担担保责任时,丙主张承担不超过万元的保证责任,可否获得法律支持?为什么?

5. 徐某要求甲支付 15 日以后的利息,可否获得法律支持?为什么?

6. 唐某向吴某主张债权,赵某向甲主张债权,可否获得法律支持?为什么?

7. 远大银行对辉煌公司的钢材是否享有质押权?为什么?

 

 

【解析与答案】

1.

A.解析:

本题考查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首先应明确,甲、乙所签订的 1 号协议,应按照民法内外有别的基本思想予以分析,即对内有效,对外不具有效力。

其次,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具体规则,《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案中,乙购买价值 3000 元电脑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张某。

 

B.答案:

1 甲、乙所签订的号协议在甲、乙之间有效,对外不具有效力。甲、乙在签订 1 号协议时,双方均有完全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故在两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这一协议是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

2 张某可以要求甲支付费用。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案中,甲、乙所签订的号协议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张某,故张某可以要求甲支付乙购买电脑的费用。

 

2.

A.解析:

本题考查离婚冷静期。《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根据这一规定,婚姻登记关系不会当场向当事人发给离婚证。

 

B.答案:

婚姻登记机关不应当当场发给离婚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本案中,甲、乙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适用上述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当场发给离婚证。

 

3.

A.解析:

本题考查继续履行适用规定。《民法典》规定,以下情形,当事人不得向对方主张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况。

关于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问题,《民法典》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因此,甲向崔某支付的费用,陈某有义务承担。

 

B.答案:

1 甲不能诉请法院对陈某强制执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当事人不能主张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本案中,陈某的义务是提供家政服务,属于提供劳务,不适用强制履行,因此甲不能向法院诉请对陈某强制执行。

2 甲可以要求陈某承担其向崔某支付的费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本案中,陈某不履行债务,该债务又不得强制履行,故其相对方甲有权要求其承担由第三人崔某替代履行的费用。

 

4.

A.解析:

本题考查保证人的拒绝履行权。《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结合本案情况,甲对李某享有抵销权,故丙可以主张相应免责。

 

B.答案:

可以。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 甲对李某享有 15 万元抵销权,故丙可以在该 15 万元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其只承

担不超过 5 万元的保证责任。

 

5.

A.解析:

本题考查受领迟延问题。《民法典》规定,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本案中徐某出现受领迟延情况,无权要求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

 

B.答案:

不可以。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本案中,徐某受领迟延一个月,7 15日之后处于受领迟延期间,故不能主张该期间内的利息。

 

6.

A.解析:

本题考查债权让与问题。《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B.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甲(卖方) 的债权属于金钱债权,吴某(买方)的债权属于非金钱债权,应分别适用上述规则处理。

 

B.答案:

1 唐某向吴某主张债权,可以获得法律支持。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甲将其债权转让给唐某,因甲的债权属于金钱债权,故即使唐某知情,该转让对债务人也是有效的,故唐某有权向吴某主张债权。

2 赵某向甲主张债权,可以获得法律支持。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吴某将其债权转让给不知情的赵某,吴某的债权属于非金钱债权,且赵某不知情,该转让对债务人有效,故赵某有权向甲主张债权。

 

7.A.解析:

本题考查动产流动质押。对此,《九民会议纪要》规定,在流动质押中,应当查明监管人究竟是受债权人的委托还是受出质人的委托监管质物,确定质物是否已经交付债权人, 从而判断质权是否有效设立。如果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质物,则其是债权人的直接占有人,应当认定完成了质物交付,质权有效设立;如果监管人系受出质人委托监管质物,表明质物并未交付债权人,应当认定质权未有效设立。据此,可以对本案情况进行详细分析。

 

B.答案:

不享有。

在流动质押中,如果监管人系受出质人委托监管质物,表明质物并未交付债权人,应当认定质权未有效设立。本案中,文某是受出质人辉煌公司的委托监管质物,应认定质物尚未交付债权人,故远大银行的质权尚未有效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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