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法考(司法考试)刑法 全新主观题押题案例一

时间:2020-11-12 14:08:57  来源:  点击:0

 

刑法   车润海   案例一

 

【案情】

 

甲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利贷”业务,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上百次,并经常以暴力催讨,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为了谋取巨额利润,甲转而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赚快钱”。由于利息较高,很快吸引了大量资金。甲违规自设资金池,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低息吸筹,高息放贷以谋取利息差。经查证,甲5月份募集资金500万元,6月份募集资金1000万元,并以此偿还5月份的本息。由于部分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导致“赚快钱”无法   按照约定支付投资人的本息,甲出售房产仍资不抵债。迫于无奈,甲继续扩大宣传,吸引新的资金。甲据此在7月份募集资金2000万元用于归还前期借款。后因资金链断裂,投资者无法提现,遂案发。

甲欲将剩余的500万资金存在他人名下的银行卡内,知情的乙将同意甲将资金转入自己公司的账户,后乙又通过公司账户将资金转至自己的个人账户,将卡交予甲。甲在逃跑时,因担心警方检查,将汽车停在路边,下车躲避。丙经过时发现车门未锁,遂取走甲车内一个钱包,内有一张SIM卡和一张甲名下的信用卡。

丙将SIM卡装入自己手机,重置了信用卡密码,并在ATM机上取出5000元。之后又用该信用卡去附近超市购买了价值200元的物品,并将该信用卡丢弃。丙又利用SIM卡登陆甲的支付宝账号,多次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出与支付宝绑定的另一张银行卡内的资   金,共计1万元。三天后,丙登陆甲的京东商城账号,以“京东白条”的形式,购买了

iPhone12手机2部,消费共计1.5万元。又以甲名义通过“蚂蚁借呗”形式,向支付宝阿里巴巴  贷款1万元,并转至其自己的招商银行卡内。经查证,“京东白条”属于被害单位京东公司提     供给特定京东商城用户的信用赊购服务,“蚂蚁花呗”、“蚂蚁借呗”属于被害单位阿里巴巴公  司提供给特定支付宝用户的信用贷款服务,但用户使用需经申请及两被害单位审核通过, 两被害单位亦在相关页面上就信用额度、还款方式、期限等权利义务进行了释明。

甲知道小花是监察委副主任,也是公安局长王某的情人。为逃避法律追究,甲给予小花10万元,请其向王某说情,小花收钱后应允。小花利用其与王某的工作联系与私人关 系,要求不知情的王某对甲照顾,王某在侦查阶段对甲的犯罪数额予以调低。一年后王某退休,才得知小花收钱的事实,但没有要求小花退还。甲到案后,供述了丙的犯罪事实, 并提供了丙订单上的住址信息,司法机关据此将丙抓获。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小花、王某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数额、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

 

 

【答案】

 

一、关于甲的行为定性

 

甲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行贿罪,应当数罪并罚,同时甲具有立功情节。

1、甲构成非法经营罪

甲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利贷”业务,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上百次。根据司法解

释,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2、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数额为1500万。

1 甲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面向社会公众公公开宣传,吸收社会资金用于放贷,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甲虽然以6月份的募资偿还5月份的借款,但根据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不予扣除。因此甲的犯罪数额为1500万。

3、甲构成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为2000万。

1 甲明知资不抵债,仍扩大宣传欺骗社会公众投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2 甲用7月份的集资数额,偿还之前的借款,但7月份的借款并未偿还。因此,犯罪数额为2000万。

4、甲构成行贿罪

甲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监察委副主任小花10万财物,同时触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行贿罪,从一重罪处罚。

5、甲具有立功情节

甲到案后,揭发了丙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丙的住址,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丙,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乙构成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一重罪处罚

 

1、乙明知500万资金是甲集资诈骗所得,仍然为甲提供账户,以掩饰、隐瞒资金的性质与来源,同时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罪。

2、根据司法解释,同时触犯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三、关于丙的行为定性

 

丙构成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

1、丙构成盗窃罪。

虽然汽车未上锁,但根据主流观念,车内的财物仍有人占有。甲盗窃信用卡后又使用的,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数额为5200元。

2、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丙未经持卡人的许可,利用支付宝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根据司法解释,应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丙在作案过程中未窃取上述农业银行信用卡,其虽窃取了吴某某手机的SIM卡,但系为冒用信用卡及非法占有卡内资金创造条件,故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犯罪数额为1万元。

3、丙构成合同诈骗罪。

1 根据查证的事实,京东白条与蚂蚁花呗等不是由金融机构核发,不属于信用卡, 故丙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 丙未经甲许可,以甲的名义登录京东商城,通过操作“京东白条”非法占有京东公   司资金,该行为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为1.5万元。

4、丙构成贷款诈骗罪。

丙未经甲许可,以甲的名义登录支付宝账号非法使用“蚂蚁花呗”、“蚂蚁借呗”,由于以 上两项属于信用贷款服务,故丙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数额为1万元。

 

【提示】虽然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行为触犯诈骗罪,也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因而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条件,但由于被害人属于金融机构,行为人实际上骗取的是贷款,故应当以贷款诈骗罪1定罪处罚。

 

四、小花构成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1、小花作为监察委副主任,利用其职权的便利条件,通过王某的职务行为,为甲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甲的财物,构成受贿罪。

2、小花作为王某关系密切的人,利用王某的职务便利,收受甲的财物,为甲谋取不当利益,同时触犯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小花的行为同时触犯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王某构成徇私枉法罪

 

1、王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违背事实认定犯罪数额,使得甲受到较轻的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

2、王某不构成受贿罪。

1 小花作为王某的特定关系人收受甲的财物,但王某对此并不知情,并无受贿罪的故意。

2 王某退休后得知小花收受他人财物,虽未要求退还。但由于王某与请托人在职时并无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财物,根据司法解释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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