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考(司法考试)主观题知识点库

时间:2020-11-13 10:03:57  来源:  点击:0
考点名称 考点内容
1.无法查明 当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冲突时,人权保障优先。当无法查明案件的事实或者证据时,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也即,疑罪从无、疑罪从轻。
2.因果关系 必须存在实行行为、实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3.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4.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5.共犯的成立与形态 ①如果和正犯的行为与结果都有因果性:成立共犯并且既遂;
②如果和正犯的行为有因果性,但与结果无因果性:成立共犯,但不是既遂;
③如果和正犯的行为与结果都没有因果性:不成立共犯。
6.间接正犯 利用他人实施犯罪,支配犯罪过程的人,构成间接正犯。
7.实行过限 原则:谁超出谁负责;例外:对超出这个结果负责。必须具有支配性。
8.共犯脱离 共犯脱离的条件:同时消除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物理和心理的因果性。这要求,在主观上:向对方明确表示脱离的意思,消除心理的因果性;在客观上:切断先前行为对结果的危险流,消除物理的因果性。脱离共犯关系后,以犯罪中止论处。
9.共犯与身份 原则:谁是实行者,依谁来定罪;都是实行者,想象竞合从一重;例外:以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10.首要分子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11.自首 本质: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直到接受审判。(我想坐牢)
12.立功 揭发型、线索型、协助型、其他型。
13.故意杀人罪 罪数问题:(1)结合犯: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只定绑架罪;
(2) 结果加重犯:①劫持航空器致人死亡,定劫持航空器罪;②抢劫致人死亡,定抢劫罪;
(3) 想象竞合犯:以放火、爆炸等方法杀人的,构成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14.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两罪对死亡结果都是过失,应从客观行为性质进行分析。区分标准:致人死亡的行为的性质。如果伤害行为过失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如果轻微的暴力行为过失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15.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与法律拟制。
16.绑架罪 主观上以向第三人勒索财物为目的,有利用第三人对人质安危担忧的意思;原则上控制人质就既遂。结构:非法拘禁A+敲诈勒索 B
17.拐卖妇女、儿童罪 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注意:以上都属于实行行为。
18.盗窃罪 类型: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既遂:实际取得财物。
19.诈骗罪 结构: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
20.侵占罪 结构:先占有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
21.普通抢劫 结构: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无法反抗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22.事后抢劫 主观上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客观上当场使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要求着手以后才能转化。
23.敲诈勒索罪 注意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24.贪污罪 贪污罪的本质是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对公共财物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便利以及利用具有隶属关系的下级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25.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是公款私用(归个人使用),进行三种活动。
26.受贿罪 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侵犯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出卖性。
27.斡旋型受贿 ①斡旋人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后,未实施斡旋行为,不构成本罪;
②斡旋人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后,实施了斡旋行为,构成本罪。
28.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成立本罪,要求关系密切的人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请求,并得到有职务便利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许诺。
29.信用卡诈骗罪 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抢劫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196 条第 3 款);其余情形,原则上定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30.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逃逸的认定、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3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危险方法的危险程度应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危险具有相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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