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名称 | 考点内容 |
1.无法查明 | 当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冲突时,人权保障优先。当无法查明案件的事实或者证据时,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也即,疑罪从无、疑罪从轻。 |
2.因果关系 | 必须存在实行行为、实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
3.犯罪未遂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
4.犯罪中止 |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
5.共犯的成立与形态 |
①如果和正犯的行为与结果都有因果性:成立共犯并且既遂; ②如果和正犯的行为有因果性,但与结果无因果性:成立共犯,但不是既遂; ③如果和正犯的行为与结果都没有因果性:不成立共犯。 |
6.间接正犯 | 利用他人实施犯罪,支配犯罪过程的人,构成间接正犯。 |
7.实行过限 | 原则:谁超出谁负责;例外:对超出这个结果负责。必须具有支配性。 |
8.共犯脱离 | 共犯脱离的条件:同时消除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物理和心理的因果性。这要求,在主观上:向对方明确表示脱离的意思,消除心理的因果性;在客观上:切断先前行为对结果的危险流,消除物理的因果性。脱离共犯关系后,以犯罪中止论处。 |
9.共犯与身份 | 原则:谁是实行者,依谁来定罪;都是实行者,想象竞合从一重;例外:以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
10.首要分子 |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11.自首 | 本质: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直到接受审判。(我想坐牢) |
12.立功 | 揭发型、线索型、协助型、其他型。 |
13.故意杀人罪 |
罪数问题:(1)结合犯: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只定绑架罪; (2) 结果加重犯:①劫持航空器致人死亡,定劫持航空器罪;②抢劫致人死亡,定抢劫罪; (3) 想象竞合犯:以放火、爆炸等方法杀人的,构成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
14.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
两罪对死亡结果都是过失,应从客观行为性质进行分析。区分标准:致人死亡的行为的性质。如果伤害行为过失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如果轻微的暴力行为过失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15.非法拘禁罪 | 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与法律拟制。 |
16.绑架罪 | 主观上以向第三人勒索财物为目的,有利用第三人对人质安危担忧的意思;原则上控制人质就既遂。结构:非法拘禁A+敲诈勒索 B。 |
17.拐卖妇女、儿童罪 |
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注意:以上都属于实行行为。 |
18.盗窃罪 | 类型: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既遂:实际取得财物。 |
19.诈骗罪 | 结构: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 |
20.侵占罪 | 结构:先占有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 |
21.普通抢劫 | 结构: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无法反抗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
22.事后抢劫 |
主观上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客观上当场使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要求着手以后才能转化。 |
23.敲诈勒索罪 | 注意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
24.贪污罪 | 贪污罪的本质是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对公共财物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便利以及利用具有隶属关系的下级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
25.挪用公款罪 | 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是公款私用(归个人使用),进行三种活动。 |
26.受贿罪 | 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侵犯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出卖性。 |
27.斡旋型受贿 |
①斡旋人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后,未实施斡旋行为,不构成本罪; ②斡旋人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后,实施了斡旋行为,构成本罪。 |
28.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成立本罪,要求关系密切的人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请求,并得到有职务便利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许诺。 |
29.信用卡诈骗罪 | 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抢劫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196 条第 3 款);其余情形,原则上定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30.交通肇事罪 | 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逃逸的认定、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
3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危险方法的危险程度应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危险具有相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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