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 刑事诉讼法 主观题案例三

时间:2020-11-13 15:47:11  来源:  点击:0

 

  刑事诉讼法  左宁  案例三

 

【案情】

 

 

戴小新、戴小旧和希希一同出去杭州游玩,结果希希的尸体被发现在一个河边。戴小新、戴小旧遂被认为有强奸杀人的重大嫌疑。戴小新、戴小旧被抓获后,曾先后供认强奸杀人事实。2010 4 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戴小新死刑,戴小旧无期徒刑。被告人戴小新、戴小旧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同年 10 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改判戴小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戴小旧有期徒刑 15 年。

戴小新之父、戴小旧之兄戴某发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后,认为戴某的申诉符合再审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2019 2 6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 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2019  20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对  戴小新、戴小旧一案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因涉及他人隐私)。 庭审中,合议庭依法组织检、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检、辩双方各 自发表了辩论意见。两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二人在被刑事拘留后长时间被非法关押,二人的有罪供述系侦查机关采 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应依法予以排除。两原审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还提供了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相关线索。经再审庭审查明,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存在对犯罪嫌疑人不在规定的羁押场所关 押、审讯的情形;公安机关提供的戴小新、戴小旧首次有罪供述的审讯录像不完整; 戴小新、戴小旧指认现场的录像镜头切换频繁,指认现场的见证人未起到见证作用。26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  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获取证 据的一些情形。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戴小新、戴小旧强奸并致被害人死亡   的证据经查证不实。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纠正。据此,依法撤销原审 判决,宣告戴小新、戴小旧无罪。

 

【问题】

1. 本案的审判监督程序系由戴小新之父的申诉引起,请问是否有申诉就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为什么?

2. 请问戴小新之父是否为本案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本案有哪些主体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3. 再审期间能否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为什么?

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时对审判组织有何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再审?

5.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为什么?

6. 再审改判无罪后,原审被告人可以在什么时限内向哪个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答案】

1. 申诉并不一定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52 条、第 253 条、《刑诉解释》第 375 条第 3 款规定,申诉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申诉是否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取决于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审查结果。并非有申诉就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2. 戴某之父不是本案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本案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254 条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本案中,除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外,还有权提起再审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57 条第 2 款、《刑诉解释》第 382 条规定,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4.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根据《刑诉法》256 条规定,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

判;如果原来是 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本案的原审法院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在原审适用的是二审程序,再审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5. 法院应当支持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根据《刑事诉讼法》56 条规定,釆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釆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刑诉法》58 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刑诉法》59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

本案中,两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二人的有罪供述系侦査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并提供了侦查机关刑讯 逼供的相关线索。再审程序认定,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获取证 据的一些情形。因此,对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6. 根据《国家赔偿法》21 条第 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39 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 间不计算在内。

本案中,原审被告人经再审改判无罪后,可以在 2 年内向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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