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8月26日下午,市公证协会以“远程视频”的方式举办了第33期青年公证人沙龙活动,我市部分青年公证员围绕“《民法典》中居住权的理解与公证实务应用”这一主题,开展讨论、各抒己见。
渝博公证处 / 揭学艺
在现有法律框架与社会背景下,运用公证手段以实现居住权立法价值是可行的。居住权的设立必须要以书面的方式,公证机构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可以为当事人订立居住权合同,在确认双方真实意思和平衡各方要求后,量身定制居住权条款,充分保障居住权合同文本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同时,经过公证的居住权合同,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当事人对房产“处分”和“保障”的双重期待。此外,还可以在当事人办理遗嘱公证时为其设置房屋的居住权,经过公证的遗嘱能够更有效地保证立遗嘱人的真实想法在遗嘱中准确体现,更高程度保障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合法性。
渝信公证处 / 刘彩婷
《民法典》物权编中新增设的“居住权”制度,是此次立法的亮点之一,给公证行业带来了全新的机遇与挑战。实则,在居住权没有成为法定物权之前,我市公证行业便已在该领域进行了业务层面的实践,如在遗嘱公证文书中设立关于居住权保留的条款、在离婚协议公证中为未成年子女设置居住条款等。现如今,伴随着“居住权”制度的落地,公证机构能够发挥出更大的效能。在备受大众关注的“以房养老”问题中,公证机构可以作为中立、法定、安全、长存的资产保管机构,能够管理好老人的房屋租金或售房款项,并结合老人的需要按时支付养老费用,彻底解决老人的后顾之忧,让老人放心地实施“以房养老”安度晚年。
渝中公证处 / 王鹏
《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设立不仅是立法的进步,更顺应时代潮流以及社会的发展,其明确规定了居住权可以合同或遗嘱方式设立,相信在今后工作中,我们会遇到更多申办居住权公证的情形。一是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父母赠与子女住宅,保留居住权;离婚协议中设立居住权;合资购房,设立居住权等。二是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指定住宅由子女继承,同时配偶享有居住权;指定住宅由子女继承,父母享有居住权;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了继承人后,为了保障其他继承人或者一直照顾自己的保姆的居住权,在遗嘱或遗赠中设立终身或非终身居住权等。
九龙坡公证处 / 李垭
从《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这六个条文规定来看,我国的居住权制度既沿袭了传统居住权的定位,又拓展了社会保障属性,还凸显了房屋价值利用多元化的功能。在具体实践中,当居住权和抵押权并存时,如居住权先于抵押权设立,因居住权已进行登记,抵押权人能够了解到居住权已设立的情形,是否继续接受抵押。我认为这是抵押权人自己的选择,如其愿意承担抵押权不能实现的风险而坚持设立抵押权,是其意思自治的行为,所造成的风险由其自身承担;当抵押权先于居住权设立时,除非居住权人同意并做出承诺,一旦抵押权人处分房屋时,居住权人自愿放弃其后续的居住期限,否则将无法保障抵押权人权利的实现。
南岸公证处 / 向弘逸
《民法典》创设第十四章作为专门一章单独对居住权加以规定,本章法律条文仅六条,内涵却极为丰富,受到了公证行业的广泛关注与研究。目前对于居住权尚未有司法解释、实施办法等出台,各级法院、相关机构的实践经验亦尚待积累和统一,因此,我对于办理居住权公证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作了一些假设和构想。一是申请办理居住权公证的主体问题,我认为主体范围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需要的场所,绝非居住权意义上的住所,不符合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这一立法目的。二是对于不动产权证的审核,不动产权证上载明的不动产用途有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非住宅,我认为只有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可以设立居住权。
璧山公证处 / 黄金梅
公证实务中,居住权公证主要包括居住权合同公证、含有居住权条款的遗嘱等单方公证事项、含有居住权条款的其他合同公证等。在办理居住权公证时,公证员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设立居住权的形式要件,即书面形式+登记,尤其是没有登记的法律后果,要重点检查并核实房屋现存状态,注意该房屋是否存在出租、抵押等情形,深入了解是否存在针对同一住宅设立多个居住权的行为,以避免产生争议。同时,需要注意设立居住权是否涉及到变相买卖房屋等情况,以防止假借居住权设立对政策性限售房屋进行违法交易的情形。
荣昌公证处 / 匡旭冉
截至目前,我办理了居住权合同及以遗嘱形式设立居住权的公证共6件,如丧偶儿媳为婆婆公公设立居住权,子女为父母设立居住权,或者离异夫妻一方以原属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为另一方设立居住权等。结合实例,办理居住权公证时,我认为可以附解除条件,在该条件成就时,居住权亦归于消灭,充分保障房屋所有人的权益。此外,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也可以进行抵押,但需要告知抵押权人房屋设立了居住权。站在房屋所有权人的角度,因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在抵押融资方面将受到一定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居住权设立期限上进行合理的安排,为后期抵押融资预留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