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国外遗产管理制度比较及其借鉴之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责任

时间:2021-11-26 16:04:30  来源:网络  点击:0

司法培训咨询网:(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责任

1.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制定遗产清册、保管遗产、报告、偿还债务和交付遗赠等职责。

前述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均规定遗产管理人应编制财产目录,但对于遗产管理人是否有遗产状况的报告或说明义务,各国规定有所不同。《法国民法典》第813条规定,遗产管理人有义务对遗产进行盘点,编制遗产清册,行使属于遗产的权利并经诉讼途径主张此种权利。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管理,并且为保全遗产的权利,同时应当向遗产应当归属的人报明账目此外,遗产管理人还负责清偿遗产债务、执行遗赠、分割遗产等职责。《德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可以主动编制遗产清册递交法院以限制自己的责任。第1985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必须管理遗产,并就遗产清偿遗产债务;遗产管理人也向遗产债权人对遗产管理负责任。《日本民法典》第2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须对其应管理的遗产制作目录;第28条、第103条规定遗产管理人的权限通常主要为保存行为以及在不改变代理标的物或权利性质的范围内,以利用或改良为目的的行为;第954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在遗产债权人或者受遗赠人请求时,应当向其报告遗产状况;第29条还规定家庭法院可以责令遗产管理人就遗产的管理及返还提供相应的担保。《瑞士民法典》第555条规定由主管官厅保管遗产与制作遗产清册,并清偿进产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为防止遗产的损毁、灭失等情况的发生,遗产管理人应当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对遗产加以妥善保管。例如,《瑞士民法典》第554条规定:“(1)在下列情况下,命令管理遗产:①当继承人不在且无代理人时,但以其利益的需要为限。②当声明人中无人能证明其继承权,或某继承人生死不明时;③当未知悉被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时;④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2)被继承人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有遗产的管理权。(3)被监护人死亡时,遗产管理权归属监护人。但另约定时,不在此限。”《日本民法典》第918条规定:“(一)继承人应以对自己固有财产同样的注意,管理继承财产。但是,已表示承认或放弃者不在此限。(二)家庭法院因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的请求可以随时命令就继承财产的保存实行必要处分。(三)家庭法院选任了管理人时,准用第27条至第29条的规定。”中国台湾地区所谓“民法”第1177条规定:“继承开始时,继承人之有无不明者,由亲属会议于一个月内选定遗产管理人,并将继承开始及选定遗产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报明。”第1178条规定:“继承开始时继承人之有无不明者,在遗产管理人选定前,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申请,并保存遗产之必要处置。”第1181条规定:“遗产管理人非于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三款所定期间届满后,不得对被继承人之任何债权人或受遗赠人,偿还债务或交付遗赠物。”

2.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责任,前述国家均规定遗产管理人须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若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财产损失,要承担损害赔偿任。《(法国民法典》第772条规定,遗产管理人若不按规定履行义务,在有继承人出现时,应当对继承人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日本民法典》第934条亦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若不履行此义务对遗产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自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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