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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在此情况下,为妥善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与债务,继承人与利害关系人均同意由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遗产管理人,并向法院申请指定该律所为遗产管理人,法院会支持吗?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故申请法院指定律师事务所为遗产管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特142号
基本案情
申请人喻桂珍称,申请人丈夫苟忠富于2019年5月5日去世。苟忠富去世后,申请人和其女儿喻思维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公证放弃苟忠富遗产继承,苟忠富的第二顺位遗产继承人(姐苟秀珍、兄苟中生、姐苟林芳、姐苟中秀)均书面放弃对苟忠富遗产的继承。为妥善处理苟忠富债权债务等一系列事务,在申请人母女牵头、利害关系人会议追认下,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10月17日起担任苟忠富遗产管理人,万淼焱担任项目负责人。其后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履行管理人职责,进行了包括召开利害关系人会议、对苟忠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资产进行评估等工作,并在苟忠富债权人起诉的诉讼中,万淼焱均由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指派,全程参加审理。后万淼焱作为主要出资人申请设立的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4月6日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经申请人母女与各位利害关系人表决,同意苟忠富遗产管理项目转移至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由万淼焱继续负责苟忠富遗产的处置和分配。被申请人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亦同意本所担任苟忠富遗产管理人。综上所述,申请人虽然放弃继承权,但仍与苟忠富遗产处置、分配事务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全体利害关系人的共同利益,现提出申请指定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为苟忠富的遗产管理人。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继承人苟忠富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均放弃继承苟忠富的遗产,苟忠富的遗产应该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申请人喻桂珍的申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