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五保户”遗产该如何处理?

时间:2024-05-13 11:36:31  来源:毕节公证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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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证处接到多位当事人咨询有关“五保户”遗产该如何继承的问题,有被继承人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请求确认遗产归其所有的,有自然人询问是否具有法定继承权的,有自然人询问照料“五保户”能否分得遗产的等等。今天,公证员带大家一起了解“五保户”遗产该如何处理?

一、“五保户”遗产是否可以按法定继承处理?

案例一:罗某是某村的一名“五保户”,于2022年去世,生前未婚无子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现有兄弟一人。罗某无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生前在敬老院生活了几年,生养病死全部由国家负责处理。其生活较为节省,在农村商业银行尚有一笔小额存款待处理。其弟弟主张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其遗产,但村民小组根据以前的案例,认为罗某是“五保户”,其死亡后遗产应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公证员普法:“五保户”的遗产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五保对象死亡,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该内容在2006年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已经删除,且未对“五保户”的遗产处理作出规定,其遗产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罗某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其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罗某的弟弟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罗某的遗产,但集体所有制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二、“五保户”遗产无法定继承人如何处理?

案例二:许某是某村的一名“五保户”,于2020年去世,生前未婚无子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均先于其去世,其兄弟生前亦无子女。许某无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没有法定继承人,其日常照料和丧葬事宜均由所在村民小组办理。许某生前在农村商业银行有一笔小额存款,无法取出,现许某生前所在村组申请办理公证,确认该笔存款归村组所有,以取出该笔存款。

公证员普法:许某的该遗产应归其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本案中,许某系该村组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其遗产无人继承,应归所在的村民小组所有。随后,该村民小组在我处办理了公证,顺利取出该笔存款。

三、照顾了“五保户”日常生活的人是否能分得遗产?

案例三:吴某是某村的一名“五保户”,从小有智力残疾,未婚无子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均先于其去世。于2005年起一直居住在敬老院,2012年后,因拆迁获得一笔拆迁款,退出五保供养,所在村民小组作为其名义上的监护人,对其拆迁款进行专户支出。2016年吴某因病去世,其丧葬等费用均从其拆迁款中专户列支。吴某在世时,其堂兄对其看病买药等生活上有一定照料,但在吴某退出五保供养后,其堂兄未与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吴某去世后银行存有一笔定期存款待处理,其堂兄与村民小组就其遗产分配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以其是主要扶养人为由要求分配吴某的80%遗产。经过一审、二审,法院驳回了其堂兄的诉讼请求,认为其堂兄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是对吴某扶养较多的人。现该村民小组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以去银行领取吴某生前的存款。

公证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主要是赋予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分给适当遗产的前提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本案中,吴某吃穿住医葬主要由村民小组处理,在其生病期间请了专人照料,其费用均由吴某的拆迁款中专户列支。其堂兄对其生活上的照顾系辅助性的,更多的是基于亲情的自愿付出,很难被认定为系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本案中,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协调村民小组与其堂兄进行调解,最终村民小组同意支付一笔费用达成了调解协议,村民小组办理公证后,去银行领取了吴某的该笔存款。本案中,其堂兄与村民小组的纠纷持续5年之久,最终虽然握手言和,但如果其堂兄与吴某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由其堂兄负责吴某的吃穿住医葬等事宜,则吴某的遗产将顺理成章的归其所有,遗产之争也就避免了。

关于“五保户”的遗产处理你了解了吗?“五保户”作为老年人的一个特殊群里,为确保其晚年生活得到保障,国家有帮扶,社会有救济,亲邻有照顾,公证机构也将持续为其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助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更多关于遗产继承等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公证处咨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三十九条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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