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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会经常发生承租人不付租金或租期届满后不腾退房屋的情况。出租人欲收回房屋,承租人要么联系不上,玩起了“消失”,要么,对此置之不理,不愿配合搬出房屋内物品。在此类情况下,有的出租人选择通过私自“撬锁”收回房屋,这很有可能侵犯承租人的财产权和隐私权,给出租人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也有的出租人选择寻求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时间长、花费多,对出租方不是最优解。
公证员建议双方共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在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如果承租人不按期支付租金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出租人经过一定的催告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单方收回房屋”。 如果承租人跑路,出租人应及时履行催告义务。经催告后,承租人依然不履行义务的,出租人就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出租方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清点存放在出租房屋中的财物,同时公证员会登记造册、拍照或摄像,保全过程制作现场记录,财物交由出租人按照约定处置。
总之,为了防范租赁风险,特别是涉及租赁房屋面积大、期限长、标的高的租赁合同,办理公证显得很有必要。通过“合同公证+赋强公证+保全证据公证”综合公证法律服务的方式,可以高效、快捷、低成本地解决租赁纠纷,保障出租人的合同权益。
特别提示: 租赁合同中没有承租人自愿接受出租人单方收回房屋的条款,且未经公证证明,在承租人违约又不腾退的情形发生时,公证机构不能办理单方收回房屋的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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