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老人将学位房赠与子女如何保障居住权?公证有办法~

时间:2024-05-21 14:30:36  来源:广州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

我和老伴在越秀区有一套住房,考虑到孙子要就近入读,准备将房产通过过户的方式赠与儿子,但是又担心万一以后发生家庭矛盾,会导致我和老伴无处安身

我们在这套房子住了近二十年,周边环境好而且购物、就医都很方便,想要保障永久居住,但不清楚相关法律规定。有两个问题想咨询公证员的专业意见:一是能不能通过公证处公证的方式将房子过户给子女,同时为自己设立居住权?办理居住权后,孩子能不能出卖、处置房产?

 公证解答

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经过公证的居住权协议,其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效力会得到强化。

其次,根据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该处分行为不得妨碍居住人的居住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居住权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也就是说,如果张女士事前办理居住权协议公证,即使她的儿子卖了房子,张女士也可以根据居住权协议中关于居住权设立的约定进行居住。

办理结果

张女士对公证员的详细解答表示肯定和满意,也把咨询获悉情况告诉家人。张女士和家人已经跟公证员预约办理居住权协议公证。

民法典链接

·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156559677695830900

栏目列表

相关内容

-公证-九旬孤老无人照料,“庭所联动”如何破局?

-公证-船舶交付遇难题?福田公证“绿色通道”护航企业跨境交易

-涉外法律-成武县司法局编撰涉外法律指引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涉外法律-驶入机构化平台化实战化发展快车道 辽宁涉外法治工作从“书面”走向“地面”

-公证-【金融公证·全周期护航】永安市公证处走进中国工商银行永安支行开展专题培训

-公证-滨州市举办全市公证行业业务提升专题培训班

-公证-乌兰察布市司法局举办全市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行业专题培训班

-公证-广州市公证协会2026年第一期公证人员综合素质提升培训班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行

-涉外法律-这所高校举办首届“一带一路”涉外法治模拟法庭比赛 专业法务工作者前来“捧场”

-涉外法律-成都市金牛区法院联合综治中心化解一起涉外侵害商标权纠纷

热点内容

-公证-合作制公证机构应定性为非法人组织...

-司法鉴定-法定“四大类”鉴定之外还能不...

-公证-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在职工去世...

-公证-银行保管箱遗物,如何继承?

-公证-@港澳台同胞,你要的无犯罪记录公...

-公证-“抖音”遭遇诽谤,保全证据公证来...

-公证-支付宝、微信账户余额如何办理继承...

-公证-《底线》闺蜜男友杀人案:社会、公...

-公证-今年起,夫妻对这类房产约定,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