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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伴在越秀区有一套住房,考虑到孙子要就近入读,准备将房产通过过户的方式赠与儿子,但是又担心万一以后发生家庭矛盾,会导致我和老伴无处安身
我们在这套房子住了近二十年,周边环境好而且购物、就医都很方便,想要保障永久居住,但不清楚相关法律规定。有两个问题想咨询公证员的专业意见:一是能不能通过公证处公证的方式将房子过户给子女,同时为自己设立居住权?办理居住权后,孩子能不能出卖、处置房产?
公证解答
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经过公证的居住权协议,其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效力会得到强化。
其次,根据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该处分行为不得妨碍居住人的居住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居住权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也就是说,如果张女士事前办理居住权协议公证,即使她的儿子卖了房子,张女士也可以根据居住权协议中关于居住权设立的约定进行居住。
办理结果
张女士对公证员的详细解答表示肯定和满意,也把咨询获悉情况告诉家人。张女士和家人已经跟公证员预约办理居住权协议公证。
民法典链接
·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