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老人将学位房赠与子女如何保障居住权?公证有办法~

时间:2024-05-21 14:30:36  来源:广州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

我和老伴在越秀区有一套住房,考虑到孙子要就近入读,准备将房产通过过户的方式赠与儿子,但是又担心万一以后发生家庭矛盾,会导致我和老伴无处安身

我们在这套房子住了近二十年,周边环境好而且购物、就医都很方便,想要保障永久居住,但不清楚相关法律规定。有两个问题想咨询公证员的专业意见:一是能不能通过公证处公证的方式将房子过户给子女,同时为自己设立居住权?办理居住权后,孩子能不能出卖、处置房产?

 公证解答

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经过公证的居住权协议,其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效力会得到强化。

其次,根据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该处分行为不得妨碍居住人的居住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居住权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也就是说,如果张女士事前办理居住权协议公证,即使她的儿子卖了房子,张女士也可以根据居住权协议中关于居住权设立的约定进行居住。

办理结果

张女士对公证员的详细解答表示肯定和满意,也把咨询获悉情况告诉家人。张女士和家人已经跟公证员预约办理居住权协议公证。

民法典链接

·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156559677695830900

栏目列表

相关内容

-公证-新疆伊宁市白杨公证处来律政公证处交流座谈

-公证-小委托大权力 —— 办理委托公证风险提示

-涉外法律-泉城法治论坛在济南举办,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

-涉外法律-“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工作”特别报道之五|深化交流合作,“朋友圈”不断扩大

-涉外法律-威海市优化涉外法律服务供给 助推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涉外法律-共谋涉外法治建设新篇章!中共珠海市委党校领导到珠海市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调研

-涉外法律-中国拟修改海商法 完善涉外关系法律适用

-涉外法律-中山着力打造涉外法律服务高地,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公证-华商龙岗与龙岗公证处共襄业务交流座谈会,携手深化法律服务合作!

-公证-川渝两地公证协会联合举办金融公证发展交流研讨会

热点内容

-公证-合作制公证机构应定性为非法人组织...

-公证-银行保管箱遗物,如何继承?

-公证-@港澳台同胞,你要的无犯罪记录公...

-公证-《底线》闺蜜男友杀人案:社会、公...

-司法鉴定-法定“四大类”鉴定之外还能不...

-公证-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在职工去世...

-公证-今年起,夫妻对这类房产约定,必须...

-公证-【司法快讯】抖音侵权损名誉,公证...

-公证-抖音平台的侵权行为怎么办?证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