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最关心的六大问题详解!

时间:2024-05-24 14:47:41  来源: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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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置业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父母想直接将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想免去以后再过户给子女的麻烦,买房既然是好事,也是大事,考虑问题一定要周全。下面,小编就通过一个系列案例来解答大家的疑问。

未成年子女篇

01

 一、房大明和李木子夫妻生意兴隆,小有积蓄,就想买套大房子改善居住环境。为避免以后还要过户给婚生子房晓明(2岁),商定房子直接写房晓明的名字,是否可以?

答:全款购房可以,贷款购房不可以。

法律虽然未对购房者年龄进行限制规定,但是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还款的经济能力且其名下房屋不得抵押,故未成年人不能贷款购房,可以全款购房。

02

二、几经考量,最终房大明和李木子决定全款买该房屋并登记在房晓明名下。但两年后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房大明想先把房晓明这套房卖掉,周转一下资金,可李木子坚决不同意。这种情况下房晓明的房子可以卖掉吗?如果不能卖房那么可以到银行抵押贷款吗?

答:不可以。

既然房子登记在房晓明名下,那房晓明就是产权人。法律为了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可以给孩子买房(获得财产),但不能随便卖孩子的房产(处分财产)。因特殊情况要出售的,必须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利益且全体监护人一致同意。本案中卖房子不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且同为监护人的李木子坚决不同意,房子显然卖不成。卖不成能不能抵押贷款呢?答案是也不可以进行抵押贷款。

03

三、转眼,房晓明(15岁)初中毕业,住在城西的他考上了城东的重点高中,每天去上学都要一、二个小时到校。父母决定在学校附近买房方便他上学,但因为资金紧张,想把房晓明名下的房子卖掉再买离学校近的,这次晓明的房子可以卖吗?

答:可以。

现在这种情形就属于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处分未成年的房产。全体监护人一致同意并征得房晓明同意,保证为了房晓明的利益出售房屋,所得款项用于给房晓明购买另一套学校附近房屋,新买的房子还登记在房晓明名下,保证不损害房晓明的利益。如父母出售房屋后,所得款项未用于上述用途,损害被监护人利益,房晓明的父母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成年子女篇

04

四、转眼房晓明从名牌大学毕业,交了个女朋友。他为了表明爱意想把自己名下一套房产过户到女朋友名下(或加上女朋友的名字),但遭到父母的一致反对。这种反对有效吗?

答:无效。

虽然房产是父母出资购买的,但登记在房晓明名下,他就是房屋产权人。在18岁以后他就有权独立处分这些房产了,如房晓明将房产过户至女朋友名下,那么就属赠与女方,属女方个人所有。如房晓明想加上女朋友的名字,则要办理《婚前财产约定书》公证,约定婚前财产属双方共有,该公证自办理结婚登记后生效,双方可持婚前财产约定公证书、结婚证办理加名登记手续。

05

五、经过多年恋爱,有情人终成眷属。房晓明与女朋友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房晓明的父母准备买套婚房给他。那么婚前买和婚后买、登记在谁的名下有什么区别呢?

答: 1、结婚前全款购买,登记在房晓明名下,那就属于房晓明的婚前个人财产。

2、结婚后全款购买,只登记在房晓明名下,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3、结婚后全款购买,登记在房晓明和女朋友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06

六、如果房晓明的父母只是支付了首付款,需要房晓明还贷款。那么婚前买和婚后买、登记在谁的名下有什么区别呢?

答:  1、结婚前贷款购买,登记在房晓明名下,房子就属于房晓明的婚前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2、结婚后贷款购买,不论登记在谁名下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未进行约定,视为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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