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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简介】
陈女与张男是一对夫妻,感情不和已多次提出离婚,但目前还未办理手续。几年前陈女父母分别去世,近日张男得知,陈女刚刚办理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手续,将父母的房产全部由其妹陈二女一人继承。故张男找到公证机构询问,认为自己的妻子是恶意放弃继承,实际目的是防止将来离婚时,她继承的财产被分掉。而且张男提出,如果陈女正常依法继承财产,则该房产就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陈女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侵害了他的权益,也没有经过他的同意,结合他们即将离婚的事实,属于恶意放弃财产,应属于无效行为。
【公证员分析】
张男提出的问题是婚姻家庭中很常见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是否有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从法律上来说,放弃继承的效力主要是从放弃的时间、方式、后果等方面来考虑。具体来说,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作出明确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也对于放弃无效的事由作出了明确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具体到本案,陈女的放弃行为在时间和方式上,均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通过了解已知陈女和张男都有稳定收入,其放弃继承的行为并不会产生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因此放弃行为应当是有效的。相反,张男认为陈女放弃继承没有经过自己同意、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放弃继承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经过他人同意,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即可。
另外,张男认为陈女本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可单方弃权实则是对《民法典》的误读。民法典确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是指实际取得的遗产份额。而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还并未实际享有继承到的财产,而仅是享有了继承权。此时,民法典赋予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权利,是否放弃继承完全取决于继承人自身。只有在遗产分割后,继承人实际取得了遗产时,该部分遗产才能转化为继承人的财产,从而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此张男所述私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并不成立。
其次,从法理上来看,陈女放弃继承的行为也应当是有效的。继承权属于财产权与身份权结合的权利,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法律之所以将继承财产的权利赋予特定身份的人,是旨在保障与死者有特定关系的人的利益。现实中继承权的行使,除了财产上的考量,更多时候还掺杂着情感的因素。张男并不是其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原本就没有继承权,而陈女的继承权,也并不会因为与丈夫的婚姻关系而受到任何影响,丈夫自然也无权干涉其妻与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关系而得以成立的继承法律关系。
最后,从实务来看,大多数法院也是支持了夫妻一方对于继承权的自由处分,认为配偶无权主张放弃继承行为无效。一方放弃的遗产继承权,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共同财产,虽放弃行为的后果可能会影响到另一方离婚时会少分得财产,但不能以此为由抗辩放弃权利,一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权利,无需征得他人许可。
因此,夫妻一方在放弃时间和方式均无瑕疵的基础上,对于继承权享有自由处分权,放弃继承不应当受到配偶一方的限制,但如果放弃继承会导致继承人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则放弃无效。
【公证员小结】
继承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之一,但当事人对继承的放弃,并不当然意味着对配偶财产权的侵害,或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构成擅自处分。因为继承人要求放弃继承,放弃的是继承权,而非共同财产权。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是法律赋予继承人独有的权利,该行为属于陈女依法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无需征得配偶同意。并且,该放弃行为不影响夫妻关系一方履行对子女、配偶的法定义务,没有侵犯张男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陈女放弃继承权本身并不直接构成对张男财产权的侵害。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还是建议夫妻双方就此类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共同协商处理方式,避免擅自决定影响家庭合睦。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咨询或公证员、律师介入,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