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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在同一家公司分别持有股权,夫妻双方的持股份额可以视为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协议吗?继承股权和继承股东资格是一回事吗?任何人都可以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吗?
案例
带着这几个疑问来看一个案例。刘某和于某是原配夫妻,二人分别持有同一家公司30%和10%的股权。现刘某与于某在一场车祸同时死亡,因刘某和于某生前无子女,于某的父母及刘某的父母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刘某的父母认为,登记在刘某名下的30%股权为刘某的遗产,登记在于某名下的10%股权为于某的遗产,而于某的父母则认为登记在刘某和于某的股权应当为刘某和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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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上述股权取得于刘某和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相关材料证明该股权资本来源于刘某或于某的个人财产,虽股权登记为刘某占股30%,于某占股10%,但该财产仍属于被继承人刘某与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当认定为刘某30%股权和于某10%股权均系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的双重属性。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由其继承人继承是毋庸置疑的。但就人合性而言,发起人之间基于信赖关系而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因此,股东退出或者死亡都会关系到其他股东的利益。所以,《公司法》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股东资格继承,要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不允许股东资格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由公司或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收购,则继承人就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只能将继承的股权转让。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股东资格公证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和其现任职证明。公证机构应当审查公司章程对当事人继承股东资格有无限制性规定以及审查当事人所从事的职业是否存在限制其继承股东资格情况。
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以及股东主体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殊职业从业人员禁止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二)中国公民不能成为中外合资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三)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公司股权,向外商转让受到限制或禁止;(四)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公司股东超过法定的五十人情形。
公证员经调查询问,该公司为内资企业,《公司章程》中没有对股东资格继承作出限制性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对刘某的父母继承刘某的股权及于某的父母继承于某的股权以及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均没有异议,且刘某的父母和于某的父母均为企业退休的中国公民,不存在有《公务员法》规定的限制性情形,他们继承股东资格后,该公司股东人数也没有超过50人的情形。
一个小小的股权继承案例,背后的法律关系不容小觑,需要公证员具备强大的理论素养和职业技能,既要梳理继承法律关系,又要掌握《公司法》关于股权及股东资格变更前后的利害关系。股权及股东资格继承事关公司合同履行、对外融资担保、清偿债务等正常经营活动,持有继承权公证书方可完成公司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和法人变更登记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