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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随着时代前进的步伐,自主创业成为了越来越多人,尤其是年轻人热衷的选择。在这股创业浪潮中,李某带着她的餐饮梦想走进了于都县公证处。
为了创建个人品牌,李某提出了一个新颖的问题:是否能以自己的形象——一张个性化的头像照片,作为视觉标识,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成为商标?她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不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为自己的餐饮事业注入更多个性与辨识度,奠定长远发展的基石。
个人注册商标可以用本人的照片,但前提是所用的照片没有被其他的公司或其他经营者使用了你的照片作为商标。
为了确保李某能够顺利注册个人商标,公证员建议办理一份声明公证,证明李某同意使用其选定的特定照片作为商标注册之用。李某随即在现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用手机拍摄了自己的照片,并将其打印出来,作为商标注册的材料之一。公证处遵循正规流程,迅速为李某办理了声明书公证。最终,李某成功为自己的餐馆完成了商标注册,为其经营之路增添了法律保障。
小提示
声明书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以书面形式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
声明书公证所需要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声明书文本(如自己不能书写,可将自己的真实意思表达出来,申请公证员代书)。
3、其它补充性材料(根据个案区别提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章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肖像权及肖像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 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来源:于都县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