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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近日,赵先生携妻子孙小姐来到我处咨询办理夫妻财产公证的事宜。随后工作人员接待并了解到,目前两人刚刚登记结婚,两人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因为有贷款所以当时以赵先生一个人的名义购买的,所以房产证也就登记在其一个人名下了,结婚后想加上孙小姐的名字,但有贷款还是没有加上,所以为了明确权利、防止纠纷,两人想对上述房产做个夫妻财产公证。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对此,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前以赵先生名义所购房产,婚后双方各占50%的产权份额,有关该房产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
公证员说: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众财产数量和种类日益增多和丰富,婚前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已经得到了适婚男女的普遍认可。通过这类公证,既明确了婚前财产及夫妻财产的归属权,又明确了婚前及婚后债务的承担方式,有效地防止了各类纠纷,解除了适婚男女的顾虑。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