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巧用提存公证,化解三方难题

时间:2024-07-09 14:40:38  来源:南京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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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南京公证处积极的沟通协调,帮助我们解决了货物交付的难题,几千万的货对方顺利的接收了,给南京公证处点赞。”近日,南京某大型机械公司的领导将锦旗和感谢信送至南京公证处,现场对司法辅助业务部负责人王亚如是说道。

企业负责人为什么发出如此感慨?原来端午节前夕,南京某大型机械公司向南京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称有价值千万的汽车模具无法交付,所以想通过提存货物至公证处的方式,完成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

南京公证处受理申请后及时指派公证员穆长江与该机械公司沟通。经过了解,发现情况并非如此。原来,该机械公司之前作为汽车模具生产方,与买受方某租赁公司及使用方某汽车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机械公司根据使用方的要求加工生产了全部汽车模具,但因使用方某汽车公司已进行破产清算,买受方不愿及时给付货款,机械公司想先通过提存公证的方式交付货物,再通过仲裁的方式拿回剩余货款。使用方的破产管理人坚称破产企业无力接收货物,模具买受公司则认为自己只负责购买,与模具使用方还存在债权债务纠纷,自己无接收货物的义务,三方就此争议不下,机械公司无奈之下寻求南京公证处帮助解决。

公证员穆长江结合案例实际情况和三方争议的焦点,充分发挥公证沟通职能,积极与模具生产方、买受方和使用方三家公司进行沟通劝说,从合同义务的履行、债权债务的增加影响其他破产债权人的权益以及办理提存公证后的法律效果这三个角度出发,详述拒收货物所引发的法律风险,建议模具买受方和使用方充分考虑接收货物的可能性。最终,在公证员不懈努力下,三方最终达成一致,由模具使用方提供货物接收场地,由机械公司承担运费和卸货费用,最终完成了货物的交付与接收。

公证员说法

现实中,无论个人还是企业、组织等机构,经常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资金监管等需要。通过办理提存公证,公证处架起双方信任的桥梁,维持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保障交易安全。必要时,公证机构作为中间人也可发挥公证的服务、沟通职能,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更加专业化、便利化的公证法律服务。

法条引用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七十条规定,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债务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从而消灭债务,并将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给债权人。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公证规则》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包括

1、 货币(含本、外币);

2、 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

3、 贵重物品;

4、 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

5、 其他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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