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放弃遗产继承权后,还能反悔吗?

时间:2024-07-10 14:25:28  来源:香洲法院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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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多年前,阿容(化名)放弃继承父亲名下房产,还做了公证。现在,却想要反悔,可以吗?

一纸声明,放弃遗产

李老伯和刘阿姨膝下共5个女儿,2005年3月,李老伯去世,留下了两处房产,均登记在李老伯和刘阿姨名下。

2005年9月,阿容和刘阿姨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中签名,声明放弃李老伯名下一套自建房屋的遗产继承权,并于2007年2月进行了公证。

李老伯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按照法定继承,李老伯的自建房屋由另外4个女儿各占八分之一份额,由刘阿姨占二分之一份额。但此后,上述房屋一直未办理土地更名手续和不动产确权手续。

一纸诉状,姐妹相争

如今,阿容对自己当初放弃继承遗产的决定感到后悔了。阿容表示,她放弃继承父亲房产时还未结婚,工作收入也比较稳定,年轻气盛之下,她便作出了放弃继承遗产的决定。然而,10余年过去了,阿容婚后生活不顺,收入也大不如前,于是阿容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她重新继承案涉房屋其应得的份额。

对于阿容的诉求,她的大姐和三姐表示同意,没有提出抗辩意见。而母亲刘阿姨以及二姐、小妹则认为,阿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初她放弃案涉房屋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她放弃权利和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均已经过公证进行了确认。虽然阿容自称目前经济困难,但她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个人名下无车无房,在某银行办理的账户内没有存款,不能排除她与丈夫间存在不显名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在其他银行拥有存款。三人还表示,阿容有租金收入,且曾与他人筹资参与股票交易等,并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

一纸判决,反悔无据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容姐妹间的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在本案中,案涉房屋一直未办理分割、变更登记,所以原告阿容可以对放弃继承提出反悔。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阿容对其放弃继承声明的反悔是否成立。原告阿容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明确放弃案涉房屋的继承,该放弃行为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该声明书已经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原告阿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办理放弃继承公证时应知晓放弃继承案涉房屋的法律后果,且在签订声明十几年间未有异议。原告阿容反悔的主要理由是现在生活困难,收入不稳定,难以维持生活,但她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放弃继承后经济状况发生恶化。原告阿容现提出反悔并主张继承,违反诚信原则且缺乏充分理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阿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无论是民法典实施前或是实施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等均对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情形有明确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可见,只有继承人的反悔理由合法合理,法院才应当对此予以承认,并不是只要在遗产分割前或者诉讼进行中,就可以任意反悔。关于继承人放弃继承反悔的具体理由是否成立问题,法院应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交易安全等角度出发予以审查。与此同时,也要结合当事人的生活状态、经济能力等考量因素进行认定。法官提醒,放弃遗产继承是十分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对继承各方利益影响很大,因此决定放弃继承前应当慎重考虑。

关于继承权,还有这些知识应该了解!

1.什么是继承权?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哪些财产属于遗产?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自然人的工资、投资所得等收入,房屋等不动产,存款,基金,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3.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包括哪些?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另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先顺序是怎样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没有遗嘱、遗赠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才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办理。

5.可以放弃继承权吗?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表达自由意志,行使继承权的一种表现,是继承人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情形下而为的法律行为,体现了民事主体按照其自由意志处分个人事务的意思自治原则。但放弃继承不能逃避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如果继承人以放弃继承为理由不履行上述义务,则其放弃继承行为因目的违法而不能生效。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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