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涉港自书遗嘱效力确认的继承公证案件

时间:2024-07-10 14:29:44  来源:佛山市珠江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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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自书遗嘱效力确认的继承公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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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深入推进,内地与港澳间的合作进一步深化,购置房产、投资、创业等活动日益增多,也出现了很多跨区域的、涉及遗嘱、继承等公证法律问题。近期,佛山市珠江公证处处理了用涉及香港遗嘱效力确认的继承权公证,帮助继承人顺利继承父亲生前遗留下的财产。

一、案情简介

2024年年初,一名来自香港林女士到佛山市珠江公证处咨询:如何办理香港居民在港设立遗嘱所涉及财产的继承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林女士的父母均为香港户籍居民,互为唯一配偶,共生育七个子女;林父、林母先后在香港去世,双方的父母均先于各自死亡。现林父、林母遗留了一套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的房屋,其中,林父在香港立有一份自书遗嘱,且七名子女均对上述遗嘱无争议。现在如何按照父亲生前意愿,办理继承手续?

二、案件难点

(一)涉案的所有当事人均为香港居民,且已移居香港几十年,在内地的户籍早已注销,更无人事档案以及村委户籍底册查阅确定亲属关系。根据《公证法》以及《公证程序规则》,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故林女士父母遗留在佛山市禅城区的房屋只能在佛山的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

(二)林父生前在香港立有自书遗嘱,无法通过内地检认遗嘱的方式去确认该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三、公证办理情况

在了解上述情况后,公证员对林女士进行如下指引:

到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检认林父在香港设立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并取得有关遗嘱认证法律文书。

林女士等7名继承人持香港高等法院出具的关于确定林父自书遗嘱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认证文书,向经中国司法部授权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申请办理关于林父、林母亲属情况的《声明书》、对自书遗嘱内容是否有异议及相关法律文书真实性确认手续,且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出具的法律文书需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

所有继承人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乡证以及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出具的、且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的法律文书,到佛山市珠江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林女士等继承人办理完成上述手续后,持相关材料到佛山市珠江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后佛山市珠江公证处为其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后林女士等继承人在房管部门顺利取得其父母遗留下的房产。

四、公证员思考

(一)确认法律适用

1.继承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律,既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为被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林父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林母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故继承人为他们共同生育的7名子女。

2.遗嘱检认法律适用

遗嘱人为香港居民,立遗嘱行为发生在香港,适用香港法律对遗嘱进行检认。

(二)执行遗嘱检认程序

根据香港现行有关遗嘱检认的法例规定,应当由继承人向香港高等法院法律申请确定林父在香港设立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这个程序一般需要委托律师代为办理。

(三)死亡事实及继承人等内容审查

因继承人在内地无留存任何可作为认定与其父母亲属关系的文件、档案,且继承人、被继承人均为长期定居香港的永久性居民,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均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9号)第三条关于“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的规定,本案继承人可以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申请审查、确认被继承人的死亡事实、亲属情况、继承人对自书遗嘱内容是否有异议,并由所有继承人对此进行宣誓或声明。

(四)办理继承手续

因不动产所在地为佛山市,故所有继承人需到佛山市的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方可持继承权公证书前往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五、公证取得的效果

佛山市珠江公证处秉持为民服务的初心使命,在耐心和充分沟通下,尽职尽责为民办好实事,让群众感到可信、可靠,用实际行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公证法律问题。涉港继承公证案件多样复杂,非常考验公证员的法律水平和专业素养,公证员要在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与规范执业之间寻求平衡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应不断紧跟时代进步的潮流,提升自身综合能力,才能为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贡献公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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