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老人遗嘱由女儿继承抚恤金 公证处:不行!

时间:2024-07-18 10:09:18  来源:东乡公证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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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年近80岁的王奶奶来到公证处,想请公证员按照自己的意愿办理一份遗嘱公证。

王奶奶告诉公证员,自己有两个孩子,姐弟俩关系一般,平时也少有来往。

王奶奶非常担心自己百年之后,两个孩子为分遗产的事情争吵。

王奶奶的想法很传统:自己名下的两套房子给两个孩子一人一套,但考虑到老伴去世后自己平时的生活起居都是女儿在照料,所以决定将自己所有的存款包括现金留给女儿一人。

王奶奶还特别提到自己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也由女儿一人继承。

公证员听后表示王奶奶的想法用订立遗嘱的方式不能完全实现,于是向王奶奶解释。

抚恤金

抚恤金通常是给予逝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丧葬费是逝者家属因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实际费用,应当是给实际支付人。

很明显,抚恤金和丧葬费都是在过世之后发生的,不属于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作出安排。

如果通过遗嘱处分了不属于本人遗产的财产,那么该部分的遗嘱也是无效的。

遗嘱所能处分的应该是立遗嘱人生前所拥有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立遗嘱人逝后所能得到的财产是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处理的。

在实际工作中,公证员经常碰到逝者家属需要领取抚恤金和安葬费的情况,有些单位需要家属前往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之后,凭借继承公证书,才将抚恤金和安葬费发放给继承人,这存在一个法律认知误区。

公证员通常会告诉当事人,抚恤金、安葬费就其性质看,它不属于死者遗产的范畴,是不需要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可以向有关单位直接申请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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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金陵晚报、达比伦星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