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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额济纳旗公证处公证员受额济纳旗人民法院委派诉前调解耕地承包纠纷。公证员与法官赶赴实地进行调解工作,现场查看发现耕地里的白色垃圾已经严重影响了耕地及周边的生态环境,公证员从原被告争议点建议提存公证解决方案,双方自愿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一并成功调解解决损坏耕地修复及白色垃圾清理纠纷。
案情分析
2021年4月,胡某的丈夫韩某与刘某签订为期6年的承包协议合同,承包刘某86亩耕地种植哈密瓜,每年承包租金135000元,在当年10月30日前付清。签订合同的第二年11月,韩某因病去世,胡某在处理好丈夫的丧事后,与刘某协商承包地续种之事,有关合同条款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协商解除合同时,双方对损坏耕地的修复和产生的白色垃圾清理问题产生了纠纷,故胡某诉至阿拉善盟额济纳旗法院。调解员会同法院干警赶赴实地进行查看,发现耕地里的白色垃圾已经严重影响了耕地及周边的生态环境。经法院诉前调解双方合意解除合同终止履行。但双方因白色垃圾清除问题对返还承包费和押金产生新的争议。法官和公证员在田间地头召集当事人调解,公证员建议对承包费和押金办理提存公证,并约定领取提存款的条件,最终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顺利化解。
典型意义
公证服务紧紧围绕内蒙古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立足于区情旗情,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探索公证服务空间。积极化解破坏生态环境纠纷,为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贡献公证力量。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公证规则》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额济纳旗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