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
基本案情
木某、敖某夫妻双方于2022年春节前来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证处,因结婚至今未生育子女,夫妻双方欲收养一名子女,并打算申办收养关系公证。公证员接待当事人后,经初步了解,送养人户籍所在地为宁夏某县某乡某村,目前在阿拉善左旗务工,收养人系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XX苏木XX嘎查牧民。被收养人于2020年7月20日在阿拉善左旗出生,其生父母因家庭条件特别困难,无力扶养子女,目前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共同生活。
公证员了解相关情况后,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收养关系公证所需的证明材料、法律依据及注意事项。
申请人于2022年2月11日再次来到公证处,向公证处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公证处当日正式受理该公证事项,并出具了公证书。
案情分析
办理收养关系公证,申请收养人、送养人需要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同时提供办理收养关系公证所需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审查后,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受理并出具公证书,证明收养关系成立。针对该公证事项,公证机构通过询问当事人、向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调查了解等方式核实了申请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性,并对收养人、送养人有无不良动机以及收养人的经济健康状况、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评估。在办理收养关系公证过程中,承办公证员向当事人就收养关系的成立、解除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方面进行了全面告知。
典型意义
收养关系公证的作用和意义是,从法律上确认收养关系的成立,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护送养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公证机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养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5条第4款:“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转载来源:法治阿拉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