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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因深圳**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准备上市,需要将实际出资人李某享有的股权还原至其本人,经深圳**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多次通过致电、发函等不同方式与李某联系,协商股权还原事宜,但均未果。现因李某拒绝受领,无法完成股权还原,导致不能进行深圳**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等工作,故深圳**企业管理服务企业(有限合伙)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及申请人何某于2023年2月来到深圳市坪山公证处,申请将实际出资人李某享有的股权办理提存公证。
承办公证员通过与申请人沟通了解:何某于2016年1月与李某签订《深圳**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代持协议书》,何某与北京普**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即:深圳**企业管理服务企业(有限合伙)】于2017年6月签订《深圳**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通过上述材料确认代持事实。承办公证员告知了申请人提存公证的法律含义和后果,并告知后续需将股票账户、资金账户等原件需要提交公证处封存。我处受理此次公证后,将申请人将实际出资人李某享有的深圳**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股权提存于我处。2023年2月我处向申请人出具《公证书》,并在我处官网公告《提存受理通知书》。
2023年5月,债权人李某向我处提出申请领取其享有的深圳**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股权,经完成核验程序,债权人领取了深圳**企业管理服务企业(有限合伙)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及申请人何某于2023年2月提存在本处的股权。
2023年7月,深圳**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顺利完成上市。
社会意义
在企业申请上市过程中,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股权明晰性的要求,股权代持的解决历来都是审核机构关注的重点问题,如无法妥善解决或解决方式无法足以令审核机构信服,还可能会成为申请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股权代持通常通过当事人之间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进行还原,但实务中实际持有人拒绝配合还原或无法取得联系,从而会对发行人上市进程造成影响。
提存系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因此,在股权实际持有人拒绝配合代持还原的情况下,名义持有人将股权提存也有合理的正当理由。公证提存为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上述问题,提供有效解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