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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工作中目睹了无数继承纠纷,我们发现,因再婚引起的继承纠纷高发,不得不提前防范。今天,碑小证就通过一个案例进行风险提示,希望给再婚家庭以法律指引,预防潜在纠纷。
案例分享
方大爷和郑大妈是再婚夫妻,方大爷、郑大妈婚后各购置商品房一处,后郑大妈儿子结婚,郑大妈将自己购买的商品房过户给了儿子。多年以后,方大爷和郑大妈相继去世,双方子女因方大爷遗留房产,争执不休。
方大爷的子女认为,郑大妈的儿子已经取得了一处房产,应当放弃继承,案涉房产由方大爷子女继承,而郑大妈儿子认为,之前完成过户房产是父母的意思,已经完成交付,不能相提并论,而案涉房产是方大爷和郑大妈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郑大妈的部分自己依法享有继承权。
公证员说
我们时常听当事人“按道理来说,他不该再要了”。可是那些按道理来说的事,往往不能按道理解决,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固有认知,很多时候人与人之间就一件事会有不同的看法,产生分歧、争议。家事是一个有情也有法的领域,但也有时候,很难讲感情。
本案中,如果两位老人生前协商一致,均将各自名下房产过户给自己的子女或者预先做出安排,就不会有情与法的较量,而事实上只有夫妻一方处分了一处房产,给子女留下了道德和情理的选择空间。
当人们面对巨大利益的时候,很难保持客观理性,也很难有极高的道德水准,法律在此时就必须发挥定纷止争的规则和裁量作用。然而很遗憾,法律只能在既有的条件下保证公平,不能溯及既往地去计算家庭成员的得失,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也不能拨开时光的迷雾探求已故人的本意。
本案中,如果方大爷在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指定继承人,那么他的房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公证建议
公证员提示:可以通过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遗嘱公证”的组合公证方式解决上述问题。在咨询的过程中,公证员会向当事人告知相应的风险和风险防范可以达到的效果,避免因为“想当然”而错过纠纷预防的最佳时机。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可以明确财产归属,在夫妻之间做出明确的财产切割。这种明确是全方位的,不仅及于婚前、婚后财产、债务,还及于现有财产产生的收益(比如出租、作价入股等)。
《遗嘱》公证可以预先对遗产的处置做出安排,排除相关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比如,再婚夫妻想把各自财产留给各自子女继承,则必须排除作为配偶的一方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承权,通过遗嘱指定由本人子女继承,则可以实现财产的代际传承,减少身后纠纷。
文章素材来源:南京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