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未约定权属的房屋,能否设定居住权?

时间:2024-08-20 14:46:07  来源:广州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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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和蒋女士2022年离婚时,未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登记在林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屋产权归属进行约定。近日,林先生想对该房设定居住权,让父母居住养老。林先生问公证员该如何处理。

公证员说法

公证是确保民商事法律行为严肃性和执行力的法治方式。林先生在未与蒋女士明确约定房屋产权归属的情况下,想要对房屋设定居住权供父母养老使用,需要先解决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可以适用以下公证组合方案:

办理约定房屋产权归属的协议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未书面约定归一方所有的,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时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应当按照共有财产处理。建议林先生和蒋女士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到公证处通过公证程序签订房屋产权归属分割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办理居住权协议公证。居住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可以由房屋所有人设立,允许他人在其房屋内居住。本案所涉房屋所有权问题得到解决,且林先生被确认为房屋的所有者,他可以合同方式为父母设立居住权,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

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公证材料清单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财产权利证明;

4.涉及子女抚养的,提交子女的身份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居住权协议公证材料清单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财产权利证明;

提示:(1)材料明确的是当事人应当提交公证证明材料的范围,是公证审查的基础材料,公证机构要依据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审查责任。

(2)应当事人的请求,公证机构可以代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协议文书。公证机构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协议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补正或者修改。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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