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
案情简述
林女士和朋友一起来到公证处要办理委托公证,经审查,林女士提供的身份材料及房产证全部合格,当公证员问及当事人要办理什么公证时?林女士回答说是要办理房产买卖公证,公证员告知其房产买卖可以到房地产管理登记中心直接办理过户登记,这时林女士朋友急忙解释说是要办理委托售房公证,旁边的林女士则是一脸疑惑。
公证过程
见此情景,公证员告知了林女士和他朋友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告知林女士自己有权决定是否办理该项公证。经过深入细致的沟通,林女士明白了什么是委托公证,才打消了顾虑、同意办理,公证员核查后出具了公证书。
法律依据
依据中国公证协会发布的《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两种办证方式,不论是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形式审查办理公证,还是依据第三十六条规定采取实质审查办理公证,所出具的公证书在房地产登记部门都是当事人办证过户的“通行证”,都会对当事的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其结果是一样的。
公证员提醒:
在平时工作中我们要认识到尽管委托公证程序简便、证词简单,但是只要委托公证书投入使用,就会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实质权益造成影响,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这就要求公证人员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士要时刻保持有高度的职业敏感性和责任感,在办理委托公证时不能单凭书面材料进行办证,而要对当事人的办证目的持以合理的怀疑态度,在证明材料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同时,还要与当事人进行多角度、多侧面的动态交流,查明当事人申办委托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揭示并防范各种隐性委托公证风险,还委托公证以真正的法律功能和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