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
案情简介
陈先生的现状
年轻体壮,但已没有了近亲属,他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早已过世,目前没有结婚也无子女,是家中独子,无兄弟姐妹。最近因身体不适住院一次,还动了一个小手术,手术前签署了同意书等文件。
陈先生的焦虑
如果自己因为昏迷或意识不清的情况出现,那谁又为他的手术签字,谁又为他选择良好的医治方案呢?以后他的生活照料又由谁来管理呢?
陈先生的决定
意定监护公证
公证业务办理
1、陈先生和好友王先生一起来到公证处,公证员通过与陈先生、王先生单独谈话,确认了二人神志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陈先生希望通过签订协议指定王先生作为自己的监护人意思表示真实,王先生也自愿担任陈先生将来的监护人。
2、公证机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首先将意定监护的法律概念、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告诉双方,陈先生明确表示愿意在自己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指定王先生作为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王先生履行监护职责。公证员又向王先生告知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王先生了解了监护人的职责后明确表示愿意负责陈先生将来的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事务。
3、公证员向双方告知了意定监护的生效条件、监护人的职责范围、监护的具体事项、意定监护的撤销等内容。公证员进一步告诉陈先生,他可以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以公证形式单方撤销监护协议,并由公证机构负责送达给王先生,此后就依法恢复成法定监护。公证员还告诉二人,待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王先生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查询和出具监护人资格证明,以维护二人的合法权益。
4、陈先生与王先生对意定监护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公证员对协议内容进行了审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告知,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释,双方现场签字捺印。公证书出具后,二人各持一份。
案例解读
意定监护制度从何时开始出现的呢,发展过程又如何呢?其实意定监护制度早在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新增了一项规定,老年人可以选择自己的监护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2017年《民法总则》颁布时,将这一仅仅针对老年人的意定监护规定扩大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更加有利于当事人选择适合自己的监护人和监护方式。《民法典》沿袭了《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由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未雨绸缪,预先规划好自己选定的监护人和监护方式,如果没有预先指定的监护人,那么法定监护人仍然要肩负起监护职责的重担。同时,《民法典》还新增了紧急情况下的特殊监护制度:《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在现今《民法典》时代,监护制度更加多元、立体、完善,个人的权益和意志自由也能够得到更大限度的保障。当你预感到你的法定监护人将来有可能在取得你的监护权时对你的合法权益进行损害,如非法转移、侵吞、剥脱你的财产,你可以用意定监护排除他的监护权,进而指定你所信赖的人作为你的监护人,并在意定监护中严格设定意定监护人的监护权取得条件、监护权权限、监护权终止条件等,以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相比较于公民自己书写或由律师代为书写,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可以通过公证处见证,用国家公信力最大限度的确保意定监护意思表示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合理排除其他人提出的非法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