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称原告持的借条是假的
申请对借条进行笔迹鉴定以辨真伪
法庭同意他的申请后
他却以各种理由不配合鉴定
原来
他根本无力偿还借款
申请鉴定的目的竟是为了拖延诉讼
能拖一天是一天
最后
他因恶意申请司法鉴定、拖延诉讼
被法院处以罚款3000元
因资金周转不灵,2018年8月,俞某找到了爸爸的老战友孔某,向其借款252万元。孔某将款项打到了俞某的指定账户,俞某也向孔某出具了借条。
逾期未还后,2019年10月,孔某将俞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
这本是一件事实清楚简单的民事案件,没想到,同年11月,案件开庭时,被告俞某却辩称:“这款项是我与孔某合伙的投资款,现在投资失败,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不应该退还投资款。”
面对俞某斩钉截铁地否认,原告孔某无奈地表示自己与俞某父亲是战友,出于面子借钱给俞某,借条上的签名是俞某当面亲笔书写,并按手印,款项并不是投资款。俞某却信誓旦旦对法官说:“孔某提交的借条,根本不是我写的,完全是他伪造,我坚决要求笔迹鉴定!”
鉴于借条是本案的主要证据,滨江法院承办法官朱王飞在告知俞某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决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俞某也在指定期间预交了鉴定费用17400元。
可就在鉴定机构通知俞某到场书写文书材料,进行笔迹比对时,俞某却多次以出差在外、工作忙走不开等理由推托,甚至玩起了失踪。
俞某提出鉴定申请,又故意不配合提供鉴定条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滨江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孔某的诉讼请求,要求俞某在指定期限内偿还借款。俞某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后,承办法官再次询问不配合鉴定的原因,并严肃阐释了虚假陈述的严重后果,这时,俞某终于承认:“法官,借条是我自己写的,我还不出钱,鉴定就是想多拖一段时间。我错了,愿意接受处罚。”
对于俞某妨害诉讼的行为,滨江法院考虑到其认错态度及造成的后果等情节,酌情决定对俞某罚款3000元。
目前,俞某已缴纳了罚款,案件正在执行中。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当事人在民事过程中,也应依民诉法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债务人如确因经济困难,短期内无力清偿债务,也应与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分期清偿调解协议。而不能耍小聪明,企图通过恶意规避送达,滥提管辖权异议或申请鉴定等手段,妨害诉讼。否则,很有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不但影响自己的诚信记录,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害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