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
案例简介
当事人任某于2020年5月9日来到公证处,说自己于2017年购买了XX甲开发商开发的位于XX市东中环X号X幢X单元X层X号的商品房一套,到合同约定交付日期后开发商一直以各种理由延迟交房,经与开发商协商同意解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房,因其本人马上准备出国,无法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申请办理委托公证,委托其家人代为办理与开发商签订解除购买上述商品房协议;代为到太原市部门及不动产管理部门核档并领取核档结果,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和撤回登记的申请 ;代为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事宜;代为办理上述商品房的物业交接手续。
委托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本处公证员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经审查当事人符合办理委托的条件,为其办理了委托公证,并出具了委托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