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恋爱时给的钱都是赠与?想赖账可不行!

时间:2021-05-26 16:10:48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恋爱期间~~~

张女士与前男友恋爱三年,恋爱期间前男友多次以其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张女士借款共计90万元。因为正在热恋,张女士借钱时没有与前男友签订过任何借款协议,前男友也没有给张女士打过借条。

刚分手~~~

后来两人因为性格不合最终分手,分手时张女士在微信聊天时要求前男友归还90万元,前男友对借钱一事承认并答应一定会归还借款。

催债~~~

事过几个月后,张女士一直没有收到前男友的还款,张女士又以微信方式催促,前男友居然耍上赖皮,说那90万根本就不是张女士借给他的,明明就是热恋的时候张女士自愿赠送给他的,张女士当时就在微信聊天中否定了赠与这一说法。

办理过程

张女士一看前男友这态度,感觉那90万是要不回来了,但又不甘心,于是通过律师找到了我处公证员,我处公证员告知张女士可以办理微信聊天内容保全证据公证,将张女士与前男友之间关于这90万的所有聊天内容以录像及截屏打印的方式固定下来。最终张女士办理了微信聊天内容保全证据公证,律师将该公证书提交法院立案后、还没开庭,前男友就找到张女士协商还款、请求撤诉。

公证员提示

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同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存在于电脑、手机等电子介质上,极易被破坏或删除,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使用中错误操作导致电子证据破坏;二是人为破坏,因为接触电子证据的人随时都可以对其进行编辑,甚至可以将其删除,导致灭失;三是意外事件,比如突然断电、系统崩溃、软硬件故障、病毒或黑客攻击等因素。电子证据一旦被破坏,如果没有可以比照的副本,就难以恢复原来面目。

在诉讼中,电子证据是否具备真实性和完整性,需要从多方面、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加以认定。当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无法认定时,其证据效力就无法确认,也就不能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

因此,电子证据应当通过证据保全的途径来解决,以此充分实现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自身价值,便于法官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做出正确的裁判,从而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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