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成都某公司认为上述股东会决议系原告陈某伪造,涉嫌虚假证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吕某作为该公司股东之一,也是作为知道该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有义务出庭作证。
但吕某由于个人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出庭作证,故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人证言公证,以保证在不能出庭作证的前提下可以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证据的合法性,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公证过程
公证处公证人员对申请人吕某进行询问,在办证过程中以与吕某问答的形式询问申请公证的事项、内容及告知其作虚假陈述的后果。
吕某在公证员面前亲自书写证人证言,并由公证人员进行拍照,受理之后公证员及时为申请人吕某出具了公证书,并将吕某现场所写证人证言复印件和公证人员现场所拍的照片附在公证书后面,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保全证人证言。
法律法条
证据是诉讼维权关键之所在,诉讼中当事人的立论观点都需要证据的支持,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种类中的一种,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证据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出庭作证是原则,不出庭作证是例外。
证人证言公证,是公证机关对证人陈述以书面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保全证据的一种公证。证人及当事人应当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亲自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且分别接受公证员的询问,证人及当事人需如实陈述,公证机构制作证人证言及谈话笔录,由证人签名确认。公证处并不对证人作证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而仅对证人的身份和发表证言的行为进行证明。
公证员提醒
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与通常的证人证言的区别主要是,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经过了公证程序,经过公证的文书较其他文书有较高的证明力。保全证人证言公证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解决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难题有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