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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19年2月,杨先生到北京市首佳公证处咨询。
杨先生称,在他们结婚后,其妻子的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婚房并登记在妻子一人的名下。
现在妻子过世了,经协商,妻子的父母想继承房子。
公证员经咨询询问后,告诉杨先生,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中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作为配偶,杨先生依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如果其妻子的父母想办理过户,杨先生需要放弃其继承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吉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财产为其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第10条、第25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现被继承人之夫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的继承权,且未发现有子女。
因此,公证处出具了由被继承人父母共同继承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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