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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王某与妻子周某共同开设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彼此为股东,两人生育有一子女,夫妻两人一起打拼为公司积累了不少资产。不久前,王某因病去世,周某遂准备将丈夫名下的股权等过户到自己名下,于是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股东名册,但却被告知:要办理继承手续。到公证处咨询办理继承公证时,公证员告知周某,办理股权继承,还需要王某的父母、子女都到场,并结合公司章程,具体区分股东的财产权利和股东资格是否都可以继承。周某对此十分不解。
公证员解读
公司股权可能涉及的利益较多较广,如果某个股东去世,却没有合法继承人继承,或公司章程没有合理的处理约定,可能会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故,此类股权继承中,应当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该公司的公司章程来进行判断。若公司章程约定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股东的法定继承人可以按照意愿就股权的财产属性部分办理继承、放弃、析产等公证;若章程未对股东资格做约定的,法定继承人对股权的财产属性部分办理继承手续外,还应当合理考虑股东资格继承,可以确定对公司发展有帮助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法条链接
根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王某生前没有订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所以王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其父亲、母亲、妻子周某和他们的子女,继承顺序无先后之分,份额是平等的,因此其父母有权继承。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股权继承与其他遗产继承的不同之处在于继承时要根据公司章程,如果章程中注明股东资格不得继承,那其合法继承人也只能继承股权的财产部分,股东身份不再享有。也就是说股东的股权存在特殊性,既具有人身属性、又有财产属性。